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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可以用細楷.
字體唔可以自由選擇
有格式限制
章:
374E
標題: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憲報編號:
L.N. 14 of 2006
附表:
4
條文標題:
有關展示登記號碼及字牌的條文
版本日期:
10/03/2006
[第2、8及12J條]
(2005年第25號第28條)1. 登記號碼的展示形式
(a)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排列方式
(i) 登記號碼(自訂登記號碼除外)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須—
(A) 如圖1所示以單行展示—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667fc4fef7bc95e4825712d00097ad6/Body/0.6FE?OpenElement&FieldElemFormat=gif
圖 1;
或
(B) 如圖1A所示以雙行(英文字母在上行而數目字在下行)展示—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667fc4fef7bc95e4825712d00097ad6/Body/0.1D6C?OpenElement&FieldElemFormat=gif
圖 1A。
(ii) 如屬自訂登記號碼,則在符合(c)節的規定下,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須—
(A) 在有關的分配證明書指明只以單行排列的情況下,如圖2所示只以單行展示—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667fc4fef7bc95e4825712d00097ad6/Body/0.35A4?OpenElement&FieldElemFormat=gif
圖 2;
或
(B) 在有關的分配證明書指明兼以單行及雙行排列的情況下—
(I) 如上述圖2所示以單行展示;或
(II) 如圖2A所示以雙行展示—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667fc4fef7bc95e4825712d00097ad6/Body/0.4E8E?OpenElement&FieldElemFormat=gif
圖 2A。
(iii) 如自訂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是以雙行展示的,則每行中最多可有4個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空位須作一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計算)。
(iv) 如屬以雙行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則任何空位如非因本分節即會在上行的最右邊或下行的最左邊出現的話,為將有關的一行中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放置在中央位置的目的,該空位無須理會,從而使該行每邊留空的邊沿寬度相同。(b)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式樣及大小
(i) 供展示的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須符合第(ii)分節的規定,並須符合圖3所示的式樣及比例—
圖片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b667fc4fef7bc95e4825712d00097ad6/Body/0.67CE?OpenElement&FieldElemFormat=gif
圖 3。
(ii) 按照圖1、1A、2、2A或3而製作的全部英文字母及數字,其高度不得小於8厘米,但不得大於11厘米;但-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則其英文字母及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5厘米,但不得大於11厘米;或
(B) 如署長書面批準此等英文字母及數字的高度小於8厘米,則此等英文字母及數字不得小於署長批準的高度。
2009-03-13 23:08:51 補充:
(c) 自訂登記號碼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間距
(i) 在第(ii)及(iii)分節的規限下,供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的每個英文字母或數目字,須與緊接它之前或之後的英文字母或數目字之間有一空間分隔,而—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該空間的寬度不得小於0.2厘米,亦不得大於2.5厘米(或如在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排列中有2個或超過2個的數目字“1”是平排並列的,則該空間的寬度須大於0.8厘米,但不得大於2.5厘米);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汽車)該空間的寬度不得小於1厘米,亦不得大於3.2厘米,
且所有該等分隔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空間的寬度須相同。
2009-03-13 23:09:02 補充:
(ii) 在供展示的自訂登記號碼的任何2個英文字母或2個數目字之間,或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數目字之間的空位的寬度—
(A) (如屬傷殘者車輛或電單車)不得小於3.2厘米,亦不得大於4.2厘米;或
(B) (如屬任何其他汽車)不得小於5.5厘米,亦不得大於7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