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問題..希望可以幫到我啦!!我很痛呀!!

2009-03-11 9:23 am
我在2009-2-24日,我主管上午份工作給我,叫我拿一把鐵梯去公司範圍內工作,但係我唔聽主管的說話.我拿了一把木梯工作,在工作進行中期間.突然木梯斷了(當時係下午12:30).我當場從6呎高空跌下來..整親隻手.好痛呀!!而當時在一位證人睇見我.跌落來的.個位就係我的外國人經理,而我大約去到成下午2時半左右到.得到人事部准許我才可以去公司附近的私人醫院求醫,當時照了4張x光照片,當時係大約4:30左右,公司的部門主管就打電話給我,但我還差幾步路程就到公司,當我一回到公司,我就馬上報告,我治療的過程及傷勢,而當我在報告期間,有2位公司高層人員(一個我主管.一個就係高層人員啦)就話,你今次受傷要負全責.公司現在要簽一張員工警告通知書(內容:1)不尊守安全指引工作.2)不聽從上司的命令,我當時覺得很無助及我隻手已經好痛還要我簽呢樣警告信..我在威逼的情形下簽了..................

問題一:我簽了警告書有無得賠工傷?因為我聽了很多朋友講話一簽了就叫我輸梗

問題二:公司已過了14天,還未去報勞工處!

問題三:我第一次工傷假係2月25號至2月28日=4天 ,3月1號係自己例假 第二次係3月2日至3月5日=4天再次工傷假,在3月7上班至3月10日.因為我隻手碗在又再次好痛,,所以又睇醫生請病假.當我睇醫生期間.醫生對我說:你隻手差點累了我呀!!因為你公司人事部早幾天,去我公司集團醫生到投訴我呀!!話他好開左3月2日至3月5日的假期比我呀!!因為我現在拿起一件約1磅的物件都好痛,

我希望呢次公司作出一個合理的賠償

請問有無人可以解答我呢???

回答 (5)

2009-03-11 10:36 am
✔ 最佳答案
問題一:《僱員補償條例》定明: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工傷補償係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執行,祇要你是因工受傷,基本上是一定有補償的!雖然你簽署了負全責警告信,但任何協議或合約等文件均不能凌駕於法定的條例!

問題二:如果確定僱主一方沒有將工傷個案於法定限期14天內呈報勞工處,僱員可以直接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作出呈報,僱員補償科分別位於灣仔、深水埗、沙田和荃灣。
香港辦事處(港島、離島及香港以外地區個案)香港軒尼詩道 130 號修頓中心 16 字樓1605 室
九龍辦事處(九龍、西貢、海員及政府僱員個案)九龍長沙灣道 303 號長沙灣政府合署 10 字樓1007 室
荃灣及葵涌辦事處(葵涌、青衣、荃灣、屯門及元朗區個案)荃灣西樓角道 38 號荃灣政府合署 6 字樓
沙田辦事處(沙田、大埔、粉嶺及北區個案)新界沙田上禾輋路 1 號沙田政府合署 2 字樓239 室

問題三:按照你的描述,你公司又的確無良兼無知,醫生發出休假證明是因應你求診當時的狀況,他們憑甚麼投訴醫生呢,這行為正是挑戰醫生的專業資格和職業操守,祇因這個醫生是受聘於醫療集團吧了!
既然你睇開個醫生有壓力,你可以轉睇任何註冊醫生,包括政府急症、街症、任何私家醫生甚至乎中醫亦可,祇要是香港政府註冊的醫生,其發出的證明勞工處都會接受,並登記入補償評估證明書內,唔到你公司話唔得!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_answer?show=HA00528400
或直接網上來信查詢,能力範圍定必盡力解答!
2009-03-11 11:13 pm
凡事對事不對人,受了工傷,無論點都要先醫好自己才是!現在你應該盡快去政府醫院或繼續找私家醫生診治!
1.簽了警告書並不代表一切的!香港係法治社會!只要你有理據便不用擔心太多!如果可以便傳警告書內容給我,再給你意見email : [email protected]
2.可自己到勞工處報工傷
3.這方面應直接向醫生說明
詳情請傳email 給我,盡快會給你意見
2009-03-11 10:15 am
老闆的真面目, 你看清楚了嗎 ? 他們會照顧你一輩子嗎 ? 我們可以協助你日後的生活, 只要你說的是事實的全部 每星期足夠嗎? 9232 -0740 陳生 [email protected]
2009-03-11 9:41 am
單單工傷都是意外呀啦...你唔覺得係公司為了保障自己先咩??難道我敢就一世痛落去??
2009-03-11 9:37 am
不過 僱主唔去報勞工處
可以由你自己去報嘛

你將你的情況跟勞工處傾
他們會分析給你知道的

2009-03-11 03:04:59 補充: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無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1. 僱員所受的損傷沒有令該僱員因受傷而不能工作賺
取正常工資,但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損傷除外;
2. 僱員蓄意自傷;
3. 僱員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而僱員明知所作
聲明是虛假的,曾向僱主聲明沒有或從未受該類損傷
(包括患染條例指定的職業病);
4. 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可直接歸因於僱員的毒癮或其
在意外發生時所受的酒精影響引致,而且傷勢並未造
成死亡或嚴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2009-03-11 03:06:23 補充:
說什麼都沒用, 直接聯絡勞工處吧


收錄日期: 2021-04-19 13:42: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11000051KK0012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