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答: 不合法。在法規上, 入職時, 合約上沒想到有關條款, 僱主是不能單方面更改的。在企業的行為上, 此等管治模式, 是缺乏企業良心和理性。其原因如下:
1.) 目標可以是非理性: 誰都知道, 遊戲規則是有錢人定。那麼, 營業額的目標大小, 不言而喻; 舉例說, 如果每月的營業額達不到一百萬的話, 每減少十萬扣薪一千, 假設閣下現在薪酬是一萬元, 若三月份的營業額為八萬元的話, 豈不是, 閣下在三月底, 將會收到一千元的薪金? (實際的計算上, 只有八百元正)
2.) 本末倒置: 管治企業, 是管理人員的工作, 管理人員應該運用有效的管理技術, 將資源充分利用, 使企業產生經濟效益; 然而, 若未能審時度世, 或未能有效地利用資源和設施; 推行政策, 失敗了,受到傷害, 竟是協助的人, 而非是政策的設計者和推動者, 這根本上, 是與管理學上的理論背馳。
3.) 為富不仁, 黑心企業: 經濟環境變差了, 便乘勢欺壓弱勢社群, 全不理會社會法則, 亳無人性, 任意妄為。
這是香港? 一個標榜文明的社會, 應有的做法? 但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