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279章 教育條例規定,所有的校規必須按照條例內的 教育規例 來訂立,不過,一般的老師都不知道或不理會!上述的1-9項,而違反有關的法例!而第8項,更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如果老師作出了上述一些對學生不合理的行為,例如罰抄或罰企或管制學生在校外談戀愛或令學生恐懼的行為,根據現行的教育條例,學生可以書面向教育局投訴,等教育局警告校方及學生亦可透過教育局要求校方向你書面道歉!如老師不道歉,教育局有權立即取消他的教學資格。
我覺得你有責任比那個觸犯法例的教師,知道他已觸犯香港法例,要負上法律責任。否則,只會令更多學生受害。教師有法不依,怎樣教好下一代呀!難道,教師可以不守法?如果學生唔敢向教育局投訴的話,學生亦可以將那觸犯法例的教師惡行告知各大傳媒,例如告訴東方日報或蘋果日報。
我相信學生告訴教育局或傳媒後,那個觸犯法例的教師,即使他寫四萬字求情信,教育局也不可能再繼續比他做老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學生當然要守校規,但都要條校規合法先得架!如果老師有法不依,我們不能姑息。否則,我們的下一代,就不會再有人守法。
2009-03-09 13:56:35 補充:
根據香港法例279章 教育條例,老師係沒有法定權力,禁止學生在學校以外的任何行為!
例如有老師向學生說唔比去某一些學校以外的地方地方(例如:網bar), 學生在法例上,根本可以無須理他.因為這是學生的基本人權.其實,有關學生大可以向有關質詢有關的老師,他是根據那條法例賦予的權力,在學校以外的地方執行法例.相信他一定答唔到你!
2009-03-10 14:43:50 補充:
去教育局投訢老師,唔須要一定要18歲,可以send e-mail去以下的地方,向教育局局長投訴: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