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遲左運貨比人(但在簽約後至送貨期限前通知了乙),令乙不可在合約指定日期收貨,同時乙原本打算運貨到丙地方,給丙作SELLING,因此甲的不準時,令乙要面對以其他較高費用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丙地方,因為高費用的運輸工具才可令乙準時送貨,否則乙也會出現送貨不準時問題
情況是甲和乙簽約,而乙和丙簽約,我想知道哪人有哪些責任及他們違反了什麼法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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