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在頭一個月的試用期,內雙方完全不用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你的公司在僱傭合約內,註明了即使是第一個月內離職,也需要7日通知,是完全違反了勞工法例,但凡與勞工法例有砥觸的僱傭合約,即使是雙方簽名作實,也會自動失效的。
3)即是說,你完全無需給予僱主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4)現在,僱主的做法,很清楚是嚴重違反了勞工法例,既是強行要求僱員在第一個月的試用期,內要7日的通知期比僱主,還克扣人工。
5)你可百份百完全追討你應得的人工。
6)你不用怕,因為現在理虧的是僱主。
7)即使是上勞資審裁處也不怕,請你根以下的指示準備資料便可:
>一:僱傭合約
>二:返工記錄
>三:支票要影印
>四:支票暫時不要兌現
>五:比票你的日期(並不一定等於開票日期)
>六:注意開票日期,是否期票
>七:向勞資審裁處特別聲明:你的最後工作日是2月16日,而經過你向僱主追討2星期,才比支票你,這顯示了僱主有意拖延或者不想向你出糧的意圖。
8)僱主在你離職後2星期後,經過多番追討,才出支票比你,根據勞工法例,僱主需要為僱員繳付總欠薪的利息(利率由法庭計算)。
至於什麼2月16日,什麼2月20日是離職日期,這方面不需要特別理會,除非法官要求你講述有關這方面的詳細內容,否則不需要提出,因為法官只是著眼你的最後工作日(2月16日)及正式離職日(2月17日)。
9)若有其他有關在這案件上需要的資料,可透過這網通知我,或可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要求職員解答有關勞工法例(專職勞工法例的職員)。
最後,預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