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係07年11月起租屋, 業主話明按金唔可以作租金使用, 睇樓時地產話租金係$5500 (per month), 但佢係份租約分開寫租金$4700, 另管理費$800(唔知點解佢要咁寫?), 但佢就要我比左2個月按金佢($1100)。另外佢係份租約度寫明係死約期間不包屋內電器維修......
係08年12月間屋有2部抽氣扇都壞左(已經過左死約), 我通知業主需要維修, 但佢話係我地成日開所以壞左唔理。
係上月我以電話通知業主話我唔再租啦, 用按金個兩個月代替(我都知唔得.. 但我又要再租樓, 想保留一些錢), 佢話唔得, 係都要我交多一個月租金....我唔理佢, 後來佢到左我欠租15日後就去左土地審裁署入紙要收番間屋, 咁我係咪要比錢佢.....
1. 我想問個業主一直都冇比收據我, 佢有冇問題(犯法)???
2. 如果我證明間屋有問題(屋內燈有漏電危險)而業主冇履行合約, 咁我係咪可以告返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