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上大大都寫的很精采喔!個人補充幾點:
1.現在連父債都不用子償了!何況是買屋的管理費呢?而
版主你購買的是房子!並不包含前任屋主的債務!
2.版主所以要支付的是交屋產權轉移後啟算的管理費!管委費如要求之支付,要請管委會商請法院求償才對!
3.至於管委會放任前屋主欠了6萬多的管理費,其管理能力有待商榷,不能老是欺負老實人阿!而如果版主認為6萬元是件小錢,基於維繫(創造)社區芳鄰間的和睦關係,大可當成房價的一部份支應,或者邀集管理委員曉以大義,儘可減免或打折扣支付!可能會比彼此將來對簿公堂來的好!
2009-03-04 13:03:56 補充:
管委會該做的功課沒有做:
如住戶有欠繳或拒絕繳納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催告,若住戶仍不給付時,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管理費,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促請住戶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規定
2009-03-04 13:05:10 補充:
不需支付前屋主的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其取得所有權之方式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