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討未有但已扣的MPF款項

2009-03-02 3:02 am
本人有個問題, 但請大家先看以下幾點, 以便了解情況, 謝謝!

1) A及B公司本是同一個C老闆所有, 但後來D老闆入股了B公司, 成了大股東.

2) 本人本來是受聘於A公司, 亦有正式合約. 但D老闆要本人轉到B公司, 亦沒有等本人同意, 便將本人與A公司的合約無故終止. B公司亦沒有與本人簽顧員合約.

3) 本人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之下為B公司工作了三個月, B公司也在每個月頭, 用支票形式的支付一個固定的金額給本人, (本人稱之為薪金), 而在薪金中, B公司亦為扣除一個固定的金額, (本人認為那是本人所要供的MPF款項).

4) B公司現決定不再雇用本人. D老闆亦從來沒有為本人供任何MPF, (包括他在本人的薪金中扣除的MPF款項及公司要為本人供的)

本人的問題是, 本人要如何做, 才能追討B公司為本人在薪金中所扣除的MPF款項,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

回答 (2)

2009-03-05 7:36 am
✔ 最佳答案
本人本來是受聘於A公司, 亦有正式合約. 但D老闆要本人轉到B公司, 亦沒有等本人同意, 便將本人與A公司的合約無故終止. B公司亦沒有與本人簽顧員合約.
> A公司需要補償給你,作為解僱你的補償:
1)即炒:代通知金(視乎僱傭合約內的通知期多少而定)或
2)有通知期,同樣視乎僱傭合約內的通知期多少而定。
3)遣散費(符合418條款,而且為同一個僱主工作滿2年)或
4)長期服務金(符合418條款,而且為同一個僱主工作滿5年)
5)該月有工作日子的人工
6)未放的年假折算為金錢
7)如如該年僱傭關係開始了至少3個月,還得賠償按比例雙糧
> 另外,舉例,雙方例如放無薪假3月1日至3月31日,僱主在3月10日解僱員工,僱主只需要付4月1日至4月9日的人工,僱主有權這樣做的,不過,僱主的行逕,有跡象顯示他是為了逃避給予該僱員正常的補償,僱主絕對有理由相信此舉是逃避有關責任,可向勞工處備案,有機會可追討相關的索償。
> 有關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賠償,僱主可以扣除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加上其衍生的利益,才將餘額計給該僱員。
> 舉例:長期服務金為HK$10萬,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為HK$1萬,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的衍生利益為HK$2萬,那麼僱主只需向該名員工補償=HK$10萬-HK$1萬-HK$2萬=HK$7萬
2)若A公司沒有與你結束僱傭關係,B公司便需要承擔你在A公司的年資,假若B公司不承認你在A公司的年資,你必需與A公司的老闆計清楚條數,以便日後有任何拗撬。否則蝕底的是自己。
3)不過你與AB公司的僱傭關係,本人非常建議你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向勞工處職員查詢清楚,好過直接問勞工處櫃檯的前線職員,因為,熱線職員超乎你想像的有耐性,及細心聆聽你的問題,而且不受時間限制,半夜打去都有專人接聽你的查詢,這就是我極力推薦的種種原因。
4)至於MPF方面,因涉及強積金的層面,已不是勞工處的範疇,必需要詳細向積金局提供充足的資料,才可以決定下一步如果處理...
5)不過,經過你的描述,本人初步認為,B公司違反了積金有關僱主與僱員供款的條例,在這部份,需要向積金局投訴,電話:2918-0102 
2009-03-02 3:21 am
帶同所有文件, 搵積金局幫手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9: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01000051KK0184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