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工作快滿一個月了
但我還是不知道我的薪水怎麼算
老闆說試用期是三個月
她沒說錢怎麼算
我想最糟就是算時薪
但公司規定我一個月要上滿684個小時
勞基法有清楚規定工讀與正直的差別嗎?
試用期的時薪可低於95NT$嗎?
老闆要我簽契約
等確定薪水之後
契約內容大概是
要從民國97年一月到97/12/31的工作契約
要離職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罰一個月的薪水
遲到要先告知
如不告知30分鐘扣300NT,遲到一小時以曠職計算
加班以時薪計算
但須在當日打卡時間請雇主簽名才可計算
(但家班也是因為老闆把事情排在接近下班的時間,而讓我們會晚下班10幾分鐘,這樣哪好意思叫他簽名)
有時主管會叫我們在上班以外的時間來開會
時間大約一個多小時
但沒有薪資
只有累計時數滿8小時可多一天休假
該契約有支付簽約金
謝謝喔!感激萬分
我還需要清楚的條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