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相關問題!!

2009-03-01 5:38 pm
現在工作快滿一個月了
但我還是不知道我的薪水怎麼算

老闆說試用期是三個月
她沒說錢怎麼算
我想最糟就是算時薪

但公司規定我一個月要上滿684個小時
勞基法有清楚規定工讀與正直的差別嗎?
試用期的時薪可低於95NT$嗎?


老闆要我簽契約
等確定薪水之後

契約內容大概是

要從民國97年一月到97/12/31的工作契約

要離職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罰一個月的薪水

遲到要先告知
如不告知30分鐘扣300NT,遲到一小時以曠職計算

加班以時薪計算
但須在當日打卡時間請雇主簽名才可計算
(但家班也是因為老闆把事情排在接近下班的時間,而讓我們會晚下班10幾分鐘,這樣哪好意思叫他簽名)


有時主管會叫我們在上班以外的時間來開會
時間大約一個多小時
但沒有薪資
只有累計時數滿8小時可多一天休假


該契約有支付簽約金


謝謝喔!感激萬分
我還需要清楚的條例唷

回答 (2)

2009-03-01 6:47 pm
✔ 最佳答案
勞基法沒規定所謂的試用期,一般契約工也是要按勞基法,依你簽約是屬於一年期的契約.

基本工資時薪是95.月薪是17280,只要低於這些金額就不合法了.

加班第9.10小時,時薪*1.33,第11.12小時,時薪*1.66

每2週的工時是84小時,超過部分都算加班.

至於離職的問題,公司是不可以扣員工薪水來當罰金的.
但要終止契約有預告期間:
1.繼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公司有任何不合法的規定請到勞工局申訴.
2009-03-01 8:12 pm

妳的問題大部份前一位專家已給答案
我回應小部份如後
你說:但公司規定我一個月要上滿684個小時
勞基法有規定非週休2日制的企業為每兩週工作時數是84小時為上限,超過的工時必須按前2小時為日薪/8x1.33計算,再延長的第3小時起則為日薪/8x1.66計算,國定假日或公休日加斑為日薪/8x2計算
非週休2日制的企業除公休假日以外,須以舊制國定假日為準,舉例,婦幼節、青年節;教師節、行憲紀念日都要放有薪假,如遇週休日仍應補休一天有薪假

老闆要我簽契約,等確定薪水之後,契約內容大概是要從民國97年一月到97/12/31的工作契約。應該是98年吧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9: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301000010KK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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