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低收入戶資格:
戶籍在台北市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14,558 元。
戶籍在台北縣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10,792 元。
戶籍在台灣省每人每月生活費低於9,829 元。
戶籍在高雄市每人每月生活費11,309 元,且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
戶籍在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每人每月低於7,400元
那就已經達成低收入戶的一半資格了,但是還要看動產與不動產的限制: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15萬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500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3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5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台北縣: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每年以7萬5千元為限;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60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40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10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230萬元為限。
如果連動產不動產也符合,就有資格申請低收入戶。
每人每月生活費怎麼算呢?
你母親如果還沒滿65歲,算可工作人口
你弟弟也是有工作的人口
在政府眼裡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口
在政府的眼裡,是有謀生能力的人口,是可以賺錢而不去賺錢的人,所以就算沒有實際收入,也要以最低薪資計算。
除非您母親滿65歲,又住在台北市才有合格的可能性。
但是中低收入資格應該是沒問題的
至於有什麼可以領?大約有中低收入幼兒學費補助、單親生活補助...最好還是去戶籍所在地的社會局(處)網站查詢,因為各地的補助項目都不一樣,補助金也大都是地方政府發的,網站找不到的話,直接去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詢問更好,政府的補助項目一直在更新,問社會課最準了。
現在未工作的人口,有國民年金要繳納,如果家庭總收入未達1.5倍,只要繳30%(337元)保費,最低生活費未達標準二點五倍,繳45%(505元)也不無小補,而且不看房屋土地、存款,即使中低收入認定資格因為房屋或存款不符合,但是收入真的不多的,而且有家人在繳國民年金的,這一項記得可以去辦理,也是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關於資格認定的詳細情形,請至我的部落格參考:
http://tw.myblog.yahoo.com/jw!Bp61o.6BHRZHMXwFaCd9c.XhhQ--/article?mid=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