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釣魚台是中日外交關係最敏感的問題 日台之間也不希望在釣魚台問題上傷害到兩國的外交關係
至於是誰的 當然成了中 台 日三方各說各話
美國國務院萊斯與白宮發言人就釣魚島問題方面呼籲三方和平解決
其他
日本將周邊海域共劃分為11個管區,並由日本海上保安廳管轄。
且將釣魚台隸屬於第11管區由日本掌握實際控制權,不過日方無法進行鑽油工程。
同時台灣漁民視釣魚台海域為傳統漁場。
以下論點是部分人士認為釣魚台應歸台灣或中國的證據:
最早發現釣魚島的是1372年明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表示當時中國人是釣魚島最原始的發現者,這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早了500年。
慈禧太后將釣魚台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
此諭旨已被證明不符合清政府文件格式、極可能是偽造文書。
釣魚台在地質上是屬於台灣大陸架的延伸,並與沖繩群島閒有海溝相隔,並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
釣魚台海域是台灣漁民的傳統漁場。
以下論點是日本提出釣魚臺屬於日本的依據:
日本從1885年開始調查釣魚台,之後宣稱根據國際法為無主土地,1895年1月在釣魚台設立國標,列入沖繩縣所轄。
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政權都沒有在官方場合對日本對釣魚臺行使主權提出異議。
對此需要了解以下事實:
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
中華民國遷台後到1972年以前,官方地圖只有尖閣群島(釣魚台日本名稱)的存在,而且將其劃歸日本;而後中華民國政府塗改官方地圖以爭取釣魚台主權(但是還是留下塗改痕跡)。
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沖繩由聯合國託管,由美國實施治權,釣魚台仍置於美國治理之沖繩政府轄下。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
國際法方面,在島嶼主權爭議上具有最高權威性的(one of the most highly influential)Palmas島判例揭示了三條重要原則:第一,鄰接並不構成國際法上之準據。第二,先發現只能算是未完成的準據(inchoate title)。第三,如果另一主權國先行實施持續且實效之主權支配,而發現國並未提出抗議,則實效支配國之主張優先於單純發現國。
大陸架公約是依據領土來定義海床與底土資源開發權利,並非作為領土所有權之依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參與簽署1964年生效的大陸架公約。
很多人士認爲清朝時期馬關條約的簽訂即一同割讓了台灣附屬島嶼釣魚臺列嶼,日本佔領釣魚臺的時間與馬關條約的簽訂僅隔三個月。
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台灣整體被日本佔領,而中華民國多次宣示了對台灣歸屬的主權即包含宣誓台灣附屬島嶼的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到1972年以前,釣魚臺被美國佔領而非日本,日本並未對釣魚台行使主權。在1971年美國要將沖繩群島歸還給日本前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立即對釣魚臺列嶼宣示了主權。
中國官方與民間多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臺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當代中國研究,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釣魚列島爭端及擱置淺析』:「但即使在日據時代,釣魚台同台灣的隸屬關係也曾被日本政府確認。1944年,日本東京法院在裁決臺北州與沖繩縣有關尖閣群島(釣魚列島)漁場的爭訟時,判定這些島嶼歸臺北州管轄,漁民前往這些島嶼捕魚,需有臺北州的許可證。」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但根據郭明山先生考據,此一記憶有誤,實際上「根本沒有這個判決」。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地點不在釣魚台,而在距離臺灣更近的與那國島和西表島之間海域。
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