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員工的辭職信是由1 月1 日至1月31日,因為員工仍有3天勞工假及4天大假未放,由於公司僱員合約寫明"在辭職期內不可用假期來取締",但經雙方協議後同意給員工用上述假期取代,故員工只需上班至1 月24日便不用上班。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在記錄上應該寫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1月24日抑或1月31日?
*會計部的同事堅持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1月31日,但我則認為是1 月24日。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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