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記錄員工辭職日期

2009-02-25 12:21 am
一個員工的辭職信是由1 月1 日至1月31日,因為員工仍有3天勞工假及4天大假未放,由於公司僱員合約寫明"在辭職期內不可用假期來取締",但經雙方協議後同意給員工用上述假期取代,故員工只需上班至1 月24日便不用上班。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在記錄上應該寫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1月24日抑或1月31日?
*會計部的同事堅持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1月31日,但我則認為是1 月24日。

回答 (4)

2009-02-25 12:26 am
✔ 最佳答案
本人同意在記錄上應該寫員工的最後工作日是1月31日. 因為1月25日至31日你公司都有出糧給該員工的. 所以你會計部是說得對的.
參考: 從事會計的我
2009-02-25 1:40 am
當然是1月31日,因他是支取未放的假期。期間仍是員工身份。
之不過是擔心影響合約的細則,既然是雙方同意,就ok。
要不言,就用錢賠假期啦﹗
2009-02-25 12:32 am
由於雙方同意以假期取代通知期,所以員工雖然工作至廿四號,但加上七天的假期則最後的工作日為一月三十一號。
2009-02-25 12:26 am
一定是1月31日, 因為在25至31號期間, 他是放緊假期, 公司依然是比緊假期人工佢的, 所以last day一定是1月31日... 重有,公司依然用1月份糧幫佢供mpf的,亦即是計算埋假期個幾日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7:3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24000051KK0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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