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叫租值補償金呢?

2009-02-25 12:14 am
這是房屋署的解釋. 因為本人是已在租住某屋邨單位有2年.
最近在2008年11-12月份未交租停左我的租約, 最後2009年1月份本人已一次過交三個月租, 到現在等他們批核返租約.

回答 (1)

2009-02-26 9:09 am
✔ 最佳答案
房屋署應於31.12.2008向你發出了遷出通知書,租約終止日期應為1.1.2009。於租約終止前,若你已提出了上訴,於等候排期聆訊時仍在公屋居住,房屋署不會即時收回你的單位,但你須要因佔用單位而付「租金」。租約終止後的所交的「租金」稱為「值補償金」。

交租是公屋民居的責任,欠租至被人收樓是不負責任的行為,請自重。

2009-03-04 23:32:01 補充:
租約終止日期應為31.1.2009(原先寫的1.1.2009是輸入錯誤),故由1.2.2009起,你繳交的「租金」實為「值補償金」。


收錄日期: 2021-04-15 21:12: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24000051KK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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