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計算

2009-02-24 9:41 am
本人因工傷於上年度 5 月底放病假至 8 月中, 已於 12 月判了工傷, 勞工處已發出 form 5 & 7, 勞保也跟據勞工處所判定的永久失去工作能力 (5%) + 4/5 人工作出賠償給公司, 現在公司正計算把已出的 4/5 人工(放病假期間)金額扣除, 期間公司有在本人之 4/5 人工中扣除 5% 作 MPF供款.

想知道在工傷病假期間.......

1. 雙方(員工公司)要唔要供強積金?
2. 4/5 金額會不會當作本人的收入計算, 公司要不要報稅?
更新1:

但公司已扣本人的 4/5 人工的 5%作 MPF 供款, 因此公司也在我應得的賠償款項內扣回, 奇怪是為何公司會不知有關法例??? 我應否向公司追討呢????

回答 (2)

2009-02-25 2:32 am
✔ 最佳答案
根據你的描述,你的僱主已經違反了僱員補償條例。
假設你於08年12月31日判傷,表格7會不遲於09年1月20日發出,表格5則不會遲於09年1月30日發出,而你發問日期為09年2月24日,你的僱主卻仍然「正在計算」中,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主必須在補償評估證明書發出後 21 天內將補償款項或未付的餘額全數支付給僱員。很明顯你的僱主已經超越21天的限期尚未清付所有補償金額!
工傷的補償是由勞保的保險公司負責支付,僱主的責任祇是墊支而已;每月收入的五分四工傷病假錢屬於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期間僱員根本沒有為僱主工作,這些補償並不屬於員工的薪金或工資,怎麼需要供強積金呢?僱主一方當然不需要報稅!
況且表格5是由勞工處處長簽發的法定文本,除非經過法院的判決,否則僱主(或保險公司)必須根據此證書的內容全數支付補償金額給僱員。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_answer?show=HA00528400
或直接網上來信查詢,能力範圍定必盡力解答!
2009-02-25 4:34 pm
1. 判傷5%+4/5人工是賠償,並非工資!無須交付強積金及不要 報稅

2009-02-28 09:34:48 補充:
把受傷過程,公司扣起你稅款、強積金詳述或email : [email protected] 讓本人了解更多,希望能給的你協助!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34: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24000051KK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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