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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他一定不會告你,只會大你!原因是照你所描述,並不構成誹謗;而且,誹謗的訴訟一定要高等法院處理,該類訴訟開庭前,一般原告人的律師費都起碼要8-10萬。如果開埋庭原告人的律師費都起碼要20-50萬。你估你老細會唔會為了一句,法律上不構成誹謗的言論,而浪費金錢去告你呢?就算他肯花錢玩你,法庭都不會受理他入稟申請喇!
法律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 * 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 : 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 *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未必一定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v Claudia Mo 一案是與電視廣播有關,而 Tse Wai Chun Paul v Cheng Albert & Anor. 一案則涉及電台廣播。在上述兩宗案件中,電視和電台廣播的內容都被視為永久形式誹謗,而非短暫形式誹謗。背後的原理是,儘管這些電視和電台節目的內容是以口頭方式說出,但通常都會被相關的電視台或電台錄起,而一般公眾亦可能會錄起這些節目,所以這些節目內容會被視為用永久形式發布,如果證實內容具有誹謗性的意思,便會構成永久形式誹謗(註:短暫形式誹謗是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的另一個主要分別,是永久形式誹謗本身 即可予以訴訟 (即可以假定原告人已蒙受一定程度的損害) ; 至於短暫形式誹謗,原告人便需要證明自己蒙受甚麼損害, 除非有關陳述聲稱原告人 :
曾干犯可被判監禁的刑事罪行;
現時患有傳染病;
不貞節或曾與任何婦女通姦;或
不勝任或不適合從事任何職位、專業、貿易生意或行業。
即是說,如果有關事件被證實為永久形式誹謗,或被證實是屬於短暫形式誹謗 ( 但誹謗內容是關於以上四項的任何一項 ) ,原告人便毋須向法庭提出證據,以證明自己蒙受了甚麼損害 ( 但當法庭評估賠償數額時,原告人仍可提出相關證據 ) 。
甚麼法庭會審理誹謗案件?這些案件是由法官還是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原告人可以在區域法院(沒有陪審團)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可能有陪審團)展開訴訟。 註: 區域法院只可頒令最多一百萬元的賠償。
在高等法院,誹謗案不一定要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根據 《高等法院條例》第 33A 條 (香港法例第 4 章),如果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認為有需要,都可申請傳召陪審團。不過,如法庭認為審訊會涉及長時間研究文件或帳目,或需要作科學或實地調查而不便與陪審團一起進行,法庭便可能會拒絕申請人的要求,而不傳召陪審團進行審訊。
如果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會同法官一起審理,陪審團就會負責決定被告人是否需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