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理論上凡未經版權持有人同意,而在任何公眾地方向公眾公開展示的,皆觸犯《版權條例》!
詳細資料請看下文:
根據《版權條例》,版權擁有人可就他們的作品,擁有 專有 權利去進行以下行為(詳見 《版權條例》 第 22-29 條):
將作品複製至有形媒介(例如紙張或任何數碼媒介);
分發作品的複製品,而有關作品之前從未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發行;
為了經濟或商業利益,將電腦程式及聲音紀錄的複製品出租;
透過互聯網,讓公眾可以接觸到作品的複製品;
在公眾地方表演、播放或展示作品(不適用於藝術作品及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將作品廣播,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中(不適用於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民事責任
如果一個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親自進行以上任何一種行為,或導致另一方或要求另一方進行以上任何一種行為,該人便侵犯了有關作品的版權。這種侵犯版權的方式視為「 直接侵犯版權 」,控方並不需要證明侵權者是否有犯罪意圖。所以,即使侵權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侵犯了版權,這名侵權者仍要負上法律責任。
直接侵犯版權之侵權者只會招致民事責任,但如果侵權的複製本是用作出售或出租,那麼除了民事責任外,侵權者亦會干犯刑事罪行(見以下「刑事罪行」)。
除了直接侵犯版權外,一個人如果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進行以下行為,便屬於 「間接侵犯版權」 並可能會招致民事責任( 《版權條例》 第 30-31 條):
將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或輸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為貿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有關複製品;
在貿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況下分發該複製品,但已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有關損害通常指營業額降低或喪失營商機會。
不過,侵權者須在進行有關行為時,經已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自己正在處理侵犯版權的複製品,該侵權者才需要為間接侵犯版權而負上法律責任。如果不能證明該人有此認知或有犯罪意圖,該人便毋須就間接侵犯版權而負責。
除此之外,如一個人在未經版權擁有人同意下進行以下行為,該人亦可能會因間接侵犯版權而招致民事法律責任:
提供專門為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設計或改裝的物品( 《版權條例》第 32(1) 條 );
透過電訊系統將作品傳送開去,令到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可接收有關傳送的人,都能夠製造侵犯版權的複製品( 《版權條例》第 32(2) 條 );
允許一個公眾娛樂場所進行侵犯版權的表演( 《版權條例》第 33) 條 );
提供器具或提供處所擺放器具,或提供聲音紀錄或影片,以用作侵犯版權的表演( 《版權條例》第 34 條 );
提供專門設計或改裝的工具,用以避過防止版權作品被複製的保護措施,或發布相關資料,意圖協助他人避過上述防止複製的保護措施( 《版權條例》第 273 條 )。
總括來說,在民事法律責任方面,如果一項物品的版權受到侵犯,有關版權擁有人就可以向侵權者展開法律行動,從而取得賠償或彌補損失。此外,版權擁有人亦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防止發生進一步的侵權行為。
刑事罪行
《版權條例》第 118 、 119 及 120 條列明了侵犯版權的刑事罪行。根據 《版權條例》第 118(1) 條 ,任何人如進行以下任何一項行為,即屬違法:
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將侵犯版權複製品輸入或輸出香港,而非作私人或家居用途;
為貿易或生意目的而管有、出售、分發或處理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其他侵犯版權的作為;
在貿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況下分發有關複製品,但已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有關損害通常指營業額降低或喪失營商機會。
如果就以上任何一項行為被定罪,違例者可被判處四年監禁,以及就每一項侵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
其他刑事罪行還包括:
提供專門為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設計或改裝的物品( 《版權條例》第 118(4) 及 (8) 條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
在提供複印服務的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 《版權條例》第 119A 條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作為輸出到香港之用( 《版權條例》第 120(1) 條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製作專門為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而設計或改裝的物品,並意圖在香港使用( 《版權條例》第 120(2) 及 (3) 條 ),有關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