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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則一:
1.比賽方法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 2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比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2.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分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3.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跳球,開始比賽。擲界外球。
4.選手替換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5.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罰球線。
6.違例
大致可分為(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2)跳球違例、(3)跳球時的違例:除了跳球球員以外的入木可在跳球者觸到球之前進入中央跳球區。
基本規則二:
30秒鐘規則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球時必須在30秒鐘內投籃出手(NBA比賽為24秒,10秒鐘規則
---球隊從後場控制球開始,必須在10秒鐘內使球進入前場(對方的半場).
5秒鐘規則 ---持球後,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擲界外球出手.FIBA規則規定罰球也必須在5秒鐘內出手(NBA規則中為10秒).
3秒鐘規則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侵人犯規 ---與對方發生身體接觸而產生的犯規行為.
技術犯規 ---隊員或教練員因表現惡劣而被判犯規,比如與裁判發生爭執等情況.
取消比賽知識的犯規 ---球員做出的不體現運動員精神的犯規動作,比如打人.發生此類情況後,球員應立即被罰出場外。
隊員5次犯規 ---無論是侵人犯規,還是技術犯規,一名球員犯規共5次(NBA規定為6次)必須離開球場,不得再進行比賽。
違例 ---既不屬于侵人犯規,也不屬于技術犯規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主要的違例行為是:非法運球;帶球走3秒違例;使球出界。
隊員出界 ---球員帶球或球本身觸及界線或蚧線以外區域,即屬球出界。在球觸線或線外區域之前,球在空中不算出界。
幹擾球 ---投籃的球向籃下落時,雙方隊員都不得觸球。當球在球籃裡的時候,防守隊員不得觸球。
被緊密盯防的選手 ---被防守隊員緊密盯防的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傳球,運球或投籃,否則其隊將失去控球權(NBA規則中無此規定)。
球回後場 ---球隊如已將球從後場移至前場,該球隊球員便不能再將球移過中線,運回後場。
籃球是一個由兩隊參與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制。但是籃球比賽的形式多種多樣,以當下最流行的街頭三人籃球賽而言,是三對三的比賽,更講究個人技術。
籃球在1891年被一個加拿大籍美國麻省青年會學院的牧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的,由於當地有一個長而寒冷的冬季,極不適合進行比如是美式足球或棒球等的室外運動,於是就叫奈斯密夫博士發明一種適合室內進行的運動,奈斯密夫博士並不希望他所發明的運動會像美式足球般容易受傷,也覺得像足球可以透過大力的射門可以增加進球機會並不好,於是便發明了籃球,並有13條規則。
籃球在1904年列入奧運會的表演項目,而到了1936年柏林奧運會,更成為正式項目。至於女子籃球要到1976年蒙特婁奧運會才成為項目。
2009-02-23 22:05:39 補充:
著名籃球明星
麥可·喬丹
美國國家籃球協會(NBA)前球員,被公認為美國籃球史上最偉大的球員。他身高6英尺6英寸(198公分),位置為得分後衛,球衣號碼為23號。
2009-02-23 22:07:04 補充:
喬登1963年出生於紐約的布魯克林。1984年,他畢業於美國北卡羅萊那州的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在NBA選秀會中以第3順位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他在15年的NBA籃球生涯中,先後宣佈退休3次,前13賽季效力於芝加哥公牛隊,生涯最後兩個賽季則在華盛頓巫師隊度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