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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擬 結 婚 人 士 , 不 論 擬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婚 姻 登 記 官 主 持 婚 禮 , 或 在 特 許 的 公 眾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婚 禮 , 或 由 婚 禮 監 禮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婚 禮 , 均 須 事 先 以 訂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記 處 直 接 遞 交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遞 交 「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
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及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
你可以使用入境事務處的網上服務,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bookgivingmarriage.htm
透過這網上服務,你可預約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也可更改、查詢或取消有關預約;查詢擬結婚日的最早預約日期;以及查詢婚姻登記處可供舉行婚禮的剩餘名額。
你須準備相關文件以便於使用預約服務時輸入雙方的個人資料,包括:
~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 聯絡電話號碼
你只可透過互聯網或互動話音系統(電話:(852) 3102 3883)預約一個時段,而預約可於舉行婚禮日期的3個月前的14日內辦理。
可供選擇的舉行婚禮日期會在每天早上8時更新。
你可選擇婚姻登記處及擬結緍日期。預約服務的安排是按所選擇的登記處的舉行婚禮日期以先到先得的原則辦理。
若你成功預約,系統會給你一個遞交通知書的日期。你必須於當日到指定的婚姻登記處或辦事處遞交通知書,並根據預約確認書上的優先次序,選擇舉行婚禮的確實時間。若你未能於指定日期遞交通知書,你的預約,包括遞交通知書及所選的婚姻登記處及結婚日期,將會被取消。
擬結婚通知書須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至少15整天,及在有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發給之後,雙方始可在符合《婚姻條例》的規定下締結婚姻。發出擬結婚通知書後,雙方必須於 3個月內結婚,否則該項通知即告作廢;之後雙方必須重新發出通知,始可結婚。
此網上服務完全免費。你須於預約當日繳付存檔及展示通知書的費用,及於結婚當日繳付舉行婚禮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