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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欲申請興建小型屋宇即"村屋",可參考下面的申請程序簡介,但當中涉及很多專業及技術問題,一般需要專業人士協助進行申請。例如:你名下有沒有私人農地可供建屋?如有,則比較上容易獲批,但你的私人農地的面積和形狀,又是否合適建屋?如果不合適的話,又需要先向政府申請換地。待政府批出新批約後,又要聘請合格之T2人士進行工程監督,等等...........
你可以請產業測量師及相關專業人士幫你,因為他們比較熟識申請程序及政府相關的要求,一般由申請至建成入住,如果一砌順利的話,大約需時2年至3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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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小型屋宇批地及建屋的方法和程序
(a) 申請人必須填寫一份申請在新界建造小型屋宇的綜合申請表格 (包括申請表格、證實申請人身分的聲明書及申請人的法定聲明書。) 有關表格可向新界各區地政處免費索取。
(b) 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由村代表、鄉事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證實申請人身分的聲明書,可郵寄或親身送交地政專員審理。 (見 註釋 (d)及(e))。
(c) 地政專員收到申請表格後,會知會申請人已收到其表格和預計處理其個案的日期。地政專員會按接獲申請的日期,發信邀請申請人,於預約時間往地政處會晤及作出法定聲明。申請人屆時須親自帶同出生證明書、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其他用以證明他原居村民身分的一切有關證明文件,並須就有關申請事項,例如擬建小型屋宇的地點、設計大綱、大小及方向等,作出詳細解釋。
(d) 為方便申請能順利處理,申請人可向地政專員提交下列資料 :
(i) 申請地段的業權資料,即有關地段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記錄的副本。
(ii) 申請建屋地段的1比1000測量圖,標示擬建屋宇的長度、闊度、高度及層數和有關露台的尺寸、方向及化糞池和滲水井的位置。
(e) 地政專員會在有關鄉村及鄉事委員會張貼告示,以14天為期,瞭解當地人士是否提出具充足理據的反對意見。有需要時,並會諮詢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例如規劃署等的意見。諮詢一般需時三個星期。
(f) 倘申請人符合各項要求,申請獲得批准,地政專員便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並夾附繳款通知書,要求申請人繳付所需的地價及/或行政費。(見註釋(f))。
(g) 一俟申請人接納批地條件及繳付所需款項,地政專員即可與申請人簽立土地契約或有關建屋牌照的文件。簡單的個案 由地政專員開始處理有關申請當日起計 ,直至簽立文件的日期為止,大約需時170個工作天; 複雜的個案則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辦妥,確實需時多久,視乎個案的複雜程度和性質而定。
(h) 申請人需親自簽立批地文件,只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授權他人簽立有關文件 。完成批地後,申請人須向地政專員申請並取得三份豁免證明書(分別為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然後才可在有關地點展開建築工程。(見註釋c))。有關詳情,可參閱地政總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印製的「興建新界豁免管制樓宇須知」資料小冊子。同時,申請人須向地政專員申請,要求實地劃出小型屋宇的建屋界線。
(i) 倘地政專員因地盤的地理或土力限制而不能簽發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的圖則,獲得批准後,方可施工。
(j) 地政專員倘否決申請,會向申請人發出信件,說明否決申請的理由。某些申請必須,事先取得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發出的規劃許可,地政專員方可考慮有關申請。地政專員會向申請人發出信件,解釋如何繼續辦理申請。(見註釋(g))。
(E) 建築規約及完工證
(a) 在新批土地上建造小型屋宇,建築完工限期為36個曆月。
(b) 建築工程完成後,申請人所聘用符合屋宇署認可的*T2合資格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須向地政專員提交一份聯合簽署的興建完成報告。
(c) 地政專員在收到興建完成報告,並信納申請人已完全履行土地契約/建屋牌照規定的所有其他責任後,便會簽發完工證。(詳情請參閱 附件)
*T2 合資格人士是指持有科技學院頒發的土木/結構/建築科高級文憑或高級證書的人士,而該等文憑或證書須經職業訓練局審批及/或認可。該等人士並須具備總共不少於三年的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