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參考入境事務處以下的website:
http://www.immd.gov.hk/chtml/topical_3_6.htm的專 題 資 料:
<在 緊 接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並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及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前 居 民 ): 你 在 香 港 是 否 被 視 為 中 國 公 民 , 並 不 決 定 於 你 持 有 甚 麼 旅 行 證 件 , 而 是 視 乎 你 有 沒 有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申 報 國 籍 變 更 。>
因為太長,不能詳列如此,但你study以上的資料,已必需留意:
1.你阿麻有無曾經向入境處申報更換國藉(放棄中國公民身份)? 如有,已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2. 1997年7月1日前是否仍有香港永久居留身份?如沒有, 已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3. 1997年7月1日前是否仍住在香港?
4. 1997年7月1日起18個月內返港定居?
5. 1997年7月1日18個月後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而 且 必 須 沒 有 連 續 三 十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你阿麻仍有香港永久居留身份IF:
1.Q1(NO), Q2(Yes), Q3(Yes) or
2.Q1(No), Q2(Yes), Q3(Yes) or
3.Q1(No), Q2(Yes), Q3 (No) and Q4(Yes) or
4.Q1(No), Q2(Yes), Q3(No), Q4(No) and Q5(Yes)
而入境處對不附合條件的人的居留有以下註釋:
<如果 你 未 能 符 合 以 上 任 何 一 個 類 別 的 規 定 , 你 將 喪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但 你 將 會 自 動 享 有 入 境 權 ( 有 關 「 入 境 權 」 的 解 釋 , 見 第 1 部 分 ) , 你 仍 可 在 以 後 自 由 進 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而 不 受 任 何 條 件 限 制 在 港 居 住 、 就 讀 和 工 作 。 如 你 日 後 能 符 合 < 第 四 部 份 : 誰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內 第 ( 四 ) 或 ( 五 ) 項 的 規 定 , 你 仍 可 重 新 享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
有需要的話, 你阿麻可去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http://www.immd.gov.hk/chtml/hksarvepid.htm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權 - 核 實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資 格)
2009-02-21 21:30:21 補充:
若你麻麻根本從來不是香港人, then她享 有 入 境 權 ,亦可在 港 居 住 .但要居住滿7年,才可有身份證及永 久居 留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