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大:
有關律師國家考試的資格,在考試院有提到,修滿20個學分,可以報考,其中民法、刑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等,每一科最多認列3學分,我的問題是:
民法是必須的科目,可以認列3學分,以輔大為例,他們的民法分總則4學分、物權4學分、債編6學分…等,我是要修完全的民法,才只認列3學分,或是只需要修民法總則的4學分,其他不用修呢?刑法有分刑繳、及分則,是要全修或是只要修3學分即可?
請各位大大提供意見,最好能有考試院的解釋函之類的,先謝謝大家的幫忙,20點送上,感激不盡!
收錄日期: 2021-04-11 1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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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21000010KK12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