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駕 駛 者 被 記 之 分 數 如 在 8 分 或 以 上 , 但 又 不 足 15 分 時 , 運 輸 署 會 向 駕 駛 者 發 出 一 份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上 會 詳 列 駕 駛 者 在 兩 年 內 因 違 例 駕 駛 而 被 記 之 分 數 紀 錄 , 並 促 請 他 注 意 再 被 記 分 的 後 果 , 希 望 這 封 信 會 警 醒 駕 車 人 士 改 善 自 己 的 駕 駛 行 為 。
駕 駛 者 如 在 兩 年 內 因 觸 犯 違 例 事 項 而 被 記 滿 10 分 或 以 上 ,運 輸 署 會 向 駕 駛 者 發 出 一 份 強 制 修 習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通 知 書 。 駕 駛 者 須 於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後 的 3 個 月 內 自 費 修 讀 並 完 成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如 需 索 取 你 的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紀 錄 , 請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1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1 樓 , 警 方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辦 事 處 , 申 請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並 須 繳 付 指 定 的 費 用 。 ( 查 詢 電 話 : 2 8 6 6 6 5 5 2 )
2009-02-21 01:08:08 補充:
註:如 需 索 取 你 的 違 例 駕 駛 記 分 紀 錄 , 請 親 身 前 往 香 港 灣 仔 軍 器 廠 街 1 號 警 察 總 部 警 政 大 樓 11 樓 , 警 方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辦 事 處 , 申 請 交 通 違 例 判 罪 紀 錄 證 明 書 , 並 須 繳 付 指 定 的 費 用 。 ( 查 詢 電 話 : 2 8 6 6 6 5 5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