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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玉蓮臺是房協公屋!
申 請 資 格
(1) 申 請 人 須 年 滿 18 歲 , 於 提 交 申 請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7 年 或 以 上 ( 以 身 份 證 的 簽 發 日 期 為 準 )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並 擁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或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並 不 受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所 限 制 。 申 請 人 及 申 請 表 內 各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長 期 在 香 港 居 住 。 未 獲 准 來 港 定 居 之 家 庭 成 員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表 內 。
(2) 倘 申 請 表 內 只 包 括 一 人 , 該 申 請 人 必 須 為 未 婚 、 離 婚 、 喪 偶 人 士 或 己 婚 人 士 而 其 配 偶 並 非 在 香 港 居 住 及 並 非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
倘 申 請 表 內 包 括 的 人 數 為 兩 人 或 以 上 , 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子 女 、 父 母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 或 現 時 與 申 請 人 同 住 並 須 依 靠 其 供 養 的 直 系 親 屬 。
( 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人 士 , 除 非 能 提 供 配 偶 死 亡 證 或 有 效 離 婚 證 明 文 件 及 子 女 合 法 撫 養 權 證 明 文 件 , 否 則 其 配 偶 及 所 有 未 滿 18 歲 的 子 女 均 須 列 入 申 請 表 內 。 申 請 人 只 可 與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 18 歲 以 下 人 士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一 同 申 請 。 )
(3) 申 請 人 連 同 申 請 表 內 各 家 庭 成 員 , 由 申 請 轉 介 前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直 至 獲 配 單 位 後 簽 訂 租 約 期 間 , 在 香 港 並 無 以 任 何 形 式 ,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任 何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
(4) 申 請 人 及 包 括 在 申 請 表 內 的 家 庭 成 員 , 均 不 能 現 為 / 曾 為 政 府 或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下 所 購 物 業 的 業 主 / 前 業 主 。 倘 其 婚 姻 狀 況 改 變 而 已 在 有 關 的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登 記 冊 上 取 消 名 字 , 則 不 受 此 限 制 。
(5)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資 產 淨 值 須 全 部 計 算 在 內,總 額 不 得 超 過 下 表 所 列 的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
家 庭 人 數 每 月 家 庭 最 高 入 息 限 額 家 庭 總 資 產 淨 值 最 高 限 額
1 人 $7,500 $210,000
2 人 $13,500 $310,000
3 至 4 人 $18,000 $440,000
5 至 6 人 及 以 上 $22,000 $600,000
7 人 及 以 上 $25,000 $600,000
甲 類 屋 名 稱 : 偉 景 花 園 、 祖 堯 、 真 善 美 村 、 祈 德 尊 新 、 健 康 村 第 三 期 、 乙 明 、 家 維 、 觀 龍 樓 一 期 ( 重 建 ) 第 一 座 及 二 座 、 觀 龍 樓 二 期 ( A 至 F 座 ) 、 觀 塘 花 園 大 廈 舊 區 / 玉 蓮 臺 、 勵 德 、 樂 民 新 村 、 滿 樂 大 廈 、 茵 怡 花 園 、 對 面 海 、 翠 塘 花 園
觀 塘 花 園 大 廈 玉 蓮 臺 每 月 租 金$1725 至 $2575
觀 塘 花 園 大 廈 玉 蓮 臺 申 請 表 格:
2009-02-18 14:32:25 補充:
觀 塘 花 園 大 廈 玉 蓮 臺 申 請 表 格:
http://www.hkhs.com/chi/business/pdf/nomination_reques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