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婆媳糾紛,申請分戶問題

2009-02-18 7:10 pm
我想問有冇人知道有如果因婆媳糾紛申請分戶手續如何,排期大約需時 ?係咪可以申請番同一屋村方便照顧老人家?又需唔需要再重新接受入息審查架?過左標準數係咪就申請唔到?又有人話可以以雙倍租金租住公屋?係咪真?

回答 (1)

2009-02-18 7:42 pm
✔ 最佳答案
分戶政策過往,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並獲社會褔利署(社署)推薦,房屋署會按其特殊情況作出考慮。

為更有效地處理分戶的要求,房屋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修訂了分戶政策,詳情如下:

必須遷置的合住戶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的合住戶(即受清拆或舊區重建等影響,而被安排或自選,與無關係人士或非直系親屬合住公屋單位的單身人士),如基於需要理由(例如住戶間出現紛爭、因增加家庭成員後引致擠迫/不便等)而提出分戶要求,房屋署會優先考慮及處理他們的分戶申請,有關安排如下:

(1) 申請人毋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但要求編配另一間公屋單位的一方必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2) 分戶申請如獲批准,分拆戶可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或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 原住戶及分拆戶仍須按正常程序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下申報家庭入息/資產。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


此類分戶申請純屬自願。如部分家庭成員表明無意要求分戶,其他家庭成員的分戶要求將不獲受理。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屋署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例如體恤安置。

自願合住戶和家庭組合住戶如提出分戶要求,有關安排則如下:

(1) 住戶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分別接受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輪候冊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

(b) 原住戶及分拆戶均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自提出申請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之簽約日期為止,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2) 如雙方均通過上述評審,個案會轉介社署或受資助非政府機構轄下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評估。當獲得社署的推薦後,分拆戶將獲編配新界區的翻新公屋單位。若個案由社署推薦,並獲物業管理總經理批准,則有關的分拆戶可獲編配市區/擴展巿區的翻新公屋單位。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一年)申請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

(3) 在分拆戶獲配另一間公屋單位後,不論原住戶及分拆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他們均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資產一次。繳交原有及倍半淨額租金的住戶,每兩年須申報家庭入息一次。繳交雙倍淨額租金的住戶則須每兩年申報資產一次。若所持的租約是根據「批出新租約政策」所批出,則住戶不論繳付原有、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均仍須繼續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一次。
(4) 如任何一方未能通過有關的「全面經濟狀況評審」或/及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分戶申請將不會批准。如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的一方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則可申請在新界區中轉房屋暫住。若獲批准,暫住期不得超過一年。期間,須繳付該單位的市值暫准租用證費。
(5) 如分戶申請因未能符合分戶政策所訂定的資格準則而不獲批准,但值得體恤的理由,房屋署會直接將個案轉介社署,以便考慮是否符合體恤安置或提供其他房屋援助的資格。
(6) 若一方或雙方均未能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及/或不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住戶可撤回分戶申請,自行安排居所。堅決要求脫離的一方可另行輪侯公屋,聯絡社署或授權房屋署把其個案轉介往社署,以便考慮是否符合體恤安置或其他房屋援助的資格。

相關事項

(1) 若原住戶或分拆戶的遷出引致認可家庭成員人數低於原址所容許的最少人數,留居原址的家庭必須按現行處理寛敞戶的措施遷往一個大小合適的單位。
(2) 此網址的資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欲知詳情,請聯絡有關屋辦事處/物業管理處/物業服務辦事處/分區租約事務管理處。
參考: 房屋署

收錄日期: 2021-05-01 22:09: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18000051KK00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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