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僱主與僱員的問題????????

2009-02-18 6:05 pm
我在 XX 公司做的職位係文員 ,在沒有簽僱傭合約的大前提下,

由2008年11月23號開始做 , 想做到2009年2月28號唔做 ,

請問需唔需要預先通知僱主?? -----09年2月18號發問

回答 (2)

2009-02-18 6:39 pm
✔ 最佳答案
雖然你與公司沒有簽僱傭合約. 你現在想離職, 你應該給予公司一個月期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給公司.
如果想在 2009年2月28日唔做, 你應在2009年1月28日或之前通知該公司. 假設你今天 2009年2月18日通知公司, 你最後上班日期是 2009年3月17日. 如果你要在 2009年2月28日離職. 你便要補 17日人工給公司了.
參考: 從事會計的我
2009-02-18 7:01 pm
一般在沒有簽署僱傭合約的情況下, 通常都會按勞工處的指引處理, 如任何一方要終止合約, 在首個月只需一天通知, 第二或第二個月就需要7天通知。
你從11月23日開始工作, 在2月22日或以前只需7天通知, 即如果你想2月28日離開, 你可以20或21日通知你的僱主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7:2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218000051KK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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