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可自行決定連任?

2009-02-18 5:13 am
本人大廈剛開始進行大維修(只是準備搭棚階段),業主立案法團在管理委員會常務會議中通過現屆委員繼續留任以便跟進大維修之事宜,而業主週年大會及改選新一屆委員會委員則留待大維修工程完成後才進行。故有問題如下:
1.業主立案法團是否不用召開業主大會便可決定不進行改選委員,其他業主無從參與?
2.常務會議如在酒樓進行,晚餐的費用有設上限嗎?
(看見委員們經常在酒樓邊吃火鍋邊開會)
3.業主立案法團不用每年召開業主週年大會嗎?
(大維修不是一年間便能完成掛)

回答 (1)

2009-02-26 3:29 am
✔ 最佳答案
Q1. 業主立案法團是否不用召開業主大會便可決定不進行改選委員?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1b】;

在法團按照附表3第1(1)(b)段召開的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均須卸任【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5(1)】;

在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第(1)節卸任的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法團須藉在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從業主當中委任新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5(2)】;

所以只要管理委員會任期未超過15個月,委員會仍可運作直至下一次周年大會;另外管理委員會如非出現空缺,委員必須在業主周年大會委任。

Q2. 常務會議如在酒樓進行,晚餐的費用有設上限嗎?
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如其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 $200,000或相等於法團每年預算的20%,(兩者以其較小者為準)即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建築物管理條例,20A,2】;

如投標價值不超過條例第20A(2)(b)條規定的款額,有關的標書可交由管委會決 定是否接受【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採購價值超過10,000元但不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最少 須邀請遞交三份標書;或採購價值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 約, 則最少須邀請遞交五份標書【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所以要過$200,000或年預算的20%的開支,才需要於業主周年大會通過,而少於10,000元的開支,更無明文需要招標。如想杜絕此歪風,可於業主周年大會動議設常務會議支出上限。

Q3. 業主立案法團不用每年召開業主週年大會嗎?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1b】。


收錄日期: 2021-04-16 13: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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