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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業主立案法團是否不用召開業主大會便可決定不進行改選委員?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1b】;
在法團按照附表3第1(1)(b)段召開的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管理委員會所有委員均須卸任【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5(1)】;
在管理委員會委員根據第(1)節卸任的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法團須藉在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從業主當中委任新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5(2)】;
所以只要管理委員會任期未超過15個月,委員會仍可運作直至下一次周年大會;另外管理委員會如非出現空缺,委員必須在業主周年大會委任。
Q2. 常務會議如在酒樓進行,晚餐的費用有設上限嗎?
任何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如其價值超過或相當可能超過 $200,000或相等於法團每年預算的20%,(兩者以其較小者為準)即須以招標承投方式取得【建築物管理條例,20A,2】;
如投標價值不超過條例第20A(2)(b)條規定的款額,有關的標書可交由管委會決 定是否接受【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採購價值超過10,000元但不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約,最少 須邀請遞交三份標書;或採購價值超過200,000元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合 約, 則最少須邀請遞交五份標書【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所以要過$200,000或年預算的20%的開支,才需要於業主周年大會通過,而少於10,000元的開支,更無明文需要招標。如想杜絕此歪風,可於業主周年大會動議設常務會議支出上限。
Q3. 業主立案法團不用每年召開業主週年大會嗎?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1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