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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是離婚或分居協定或其他書面協定中規定的,在申請離婚時,配偶可以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支付撫養費。
贍養費的支付方法有很多種,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付清,按月支付最為常見。
按月支付對預算來說更好些,但一次付清(lumpsum payment)贍養費則可以保證受付方能真正收到協定規定的全部金額。按月支付的贍養費在受付方再婚後將停止,但支付方再婚或與新伴侶同居後不能停止。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 會考慮多種因素, 例如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賺錢能力、財產和財源、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證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 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未能追討贍養費者, 如果經濟出現困難, 可以向社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一俟成功追討贍養費後,如果追得款項不多於所得的綜援金額, 則該等綜援申領人便要悉數交還追收得到的款項。
贍養令的執行, 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 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
如果付贍養費一方拒絕或拖欠贍養費, 則接受贍養費一方可循民事途徑向付贍養費一方追討。
法庭會向欠款人發出拘禁傳票, 欠款人須出庭應訊,接受法庭就其經濟能力進行審查。如果法庭判定債務人是蓄意不遵從贍養令的規定,則可發出扣押令判定債務人入獄,或發出緩期執行的扣押令,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拖欠的贍養費。如果欠款人沒有出庭應訴,則法庭可發出出庭令,如判定債務人仍不出庭,則會發出拘捕令,令法庭執達吏拘捕判定欠債,將欠債人提堂。除拘禁傳票外,其他常用的執行贍養令的措施包括押記令( 以欠款一方名下的財產支付贍養費欠款)及禁制令( 禁止欠款一方離港, 以促使欠款人按判決令繳付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