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不給膳養費我和女兒?

2009-02-16 11:11 pm
我沒有再婚,有一個和前夫所生的10歲女兒.

現正經法援處追討膳養費,對方已沒給膳養費兩年多了,我知他已再婚,有工作,請問:離婚時我沒有工作,現在有工作,是否對方已可以不用再給膳養費給我?
對方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會不用給膳養費給女兒?

5月,就會以這次追討膳養費的事第一次上庭,可否知道,第一次出庭係做d咩架?

回答 (2)

2009-02-17 3:10 am
✔ 最佳答案
贍養費是離婚或分居協定或其他書面協定中規定的,在申請離婚時,配偶可以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支付撫養費。

贍養費的支付方法有很多種,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付清,按月支付最為常見。

按月支付對預算來說更好些,但一次付清(lumpsum payment)贍養費則可以保證受付方能真正收到協定規定的全部金額。按月支付的贍養費在受付方再婚後將停止,但支付方再婚或與新伴侶同居後不能停止。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 會考慮多種因素, 例如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賺錢能力、財產和財源、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證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不過,不少離婚人士指出,因為法庭並沒有進行調查的資源,以至有一些人能成功地蓄意隱瞞財產, 以達致減少贍養費的數額。

未能追討贍養費者, 如果經濟出現困難, 可以向社署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一俟成功追討贍養費後,如果追得款項不多於所得的綜援金額, 則該等綜援申領人便要悉數交還追收得到的款項。
贍養令的執行, 主要是靠贍養費一方主動服膺, 現時香港並沒有任何主動執行的行政制度或措施,要待收贍養費一方向法庭提出訴訟,由法庭作出有關的強制。

如果付贍養費一方拒絕或拖欠贍養費, 則接受贍養費一方可循民事途徑向付贍養費一方追討。

法庭會向欠款人發出拘禁傳票, 欠款人須出庭應訊,接受法庭就其經濟能力進行審查。如果法庭判定債務人是蓄意不遵從贍養令的規定,則可發出扣押令判定債務人入獄,或發出緩期執行的扣押令,命令判定債務人以每月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拖欠的贍養費。如果欠款人沒有出庭應訴,則法庭可發出出庭令,如判定債務人仍不出庭,則會發出拘捕令,令法庭執達吏拘捕判定欠債,將欠債人提堂。除拘禁傳票外,其他常用的執行贍養令的措施包括押記令( 以欠款一方名下的財產支付贍養費欠款)及禁制令( 禁止欠款一方離港, 以促使欠款人按判決令繳付款項) 。
2009-02-17 1:30 am
膽養費是扣除了妳前夫的生活開支後所給的費用,不是說妳要多少就有多少,另即使妳再婚,妳前夫亦要給妳和他所生女兒的膽養費,直至她畢業。

收錄日期: 2021-04-23 2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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