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一)遇到房客不付房租
在訂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只要承租人積欠租金達到兩期以上,出租人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仍然不付清所欠的租金,出租人就可終止租約。租賃關係一旦因終止租約而消滅,出租人即可請求收回出租的房屋。
依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因此,如果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以依據前述規定收回房屋。
出租人應該先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若承租人仍然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可再寄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租約一經終止,便可請求收回出租的房子。
(二)房客拒不搬出
定期租賃的租約到期之後,出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請求承租人搬出,並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拒絕搬出,仍然機繼續用房屋的話,就屬於無權占有,並且構成"不當得利"。
出租人除了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之外,還可以向承租人請求按相當於每月房租計算的不當得利。如果雙方在租賃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也可以請求承租人"賠償違約金"。
定期租賃的契約訂有期限,在租約屆滿的時候,依據
民法第450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如果承租人賴著不走,仍繼續使用該房屋,就構成了"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就是,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
當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時,即屬"無權占有",受有損害的出租人,除了可以請求返還租賃物,還可以請求給付承租房屋的利益。
實務上,是以相當於每月租金的金額,計算不當得利的數額。另外,如果租約中有違約金的約定,出租人可以同時向承租人請求給付違約金。
所以,如果房客拒絕給付房租,建議先以存證信函終止雙方的租賃契約。因為一份定期的租賃契約在期限屆至時,如果房東仍然繼續收受租金,這份契約就會轉成不定期租賃契約;此時,房東是不能任意對出租的房子為任何妨礙房客權利的行為。
然而,在終止契約後又應該怎麼辦?
下一步就是再發一份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因為水、電的申請人屬於房東,由於雙方間之租約已然終止,房客對於該房屋在法律上屬於無權占有,房東並無繼續提供水電之義務。所以,在發函後可以向水電公司申請終止供水及供電,以實際上造成房客的不便而達成強制其搬遷的目的,不過,這個方法的前提必須要預先發出前開兩份存證信函,否則可能會遭到房客為強制罪的告訴而吃上官司。
另外,這個方法有一個罩門,就是房客可以在斷水斷電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水電,如此一來,房客仍然有水電可以用,就沒有辦法達到強制驅離的目的。
2009-02-21 12:08:23 補充:
不小心用鐵椅把地板括傷
那屬於另一個法律問題。
需要的話再跟我講!
2009-02-24 21:53:50 補充:
有兩個網站給你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0617181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