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低收入戶(人口包括我爸媽、我、我妹),目前住的兩戶房子,門牌29號的一戶在我舅名下、27號的一戶在我外婆名下。
我舅在去年十二月提出,將我外婆名下的過到我名下。
條件是:
我外婆有榮眷補助,每半年13萬,本來都是由我媽來使用,現在我舅希望我媽把東西交出來,這筆錢以後改由他處理。
關於過戶,是因為怕我外婆過世後,雖然我舅說他和他姐(也就是我大阿姨)願意拋棄繼承權。(我舅在高雄也有自己的房子、我大阿姨也是,總之他們家的情況應該都比我家好一點)
但恐怕我早已移民美國的小阿姨會狠心不管我們,堅持將房子賣掉分財產。
我大阿姨那邊做為中間人,好像是希望盡量保住兩邊的房子都仍屬於我們自家人,但我舅似乎被逼得走投無路,最糟有可能把29號賣掉。
於是我覺得,至少,我得保住27號在我名下。
否則到時我外婆過世,即使真的「只剩」我媽與我小阿姨在爭奪,但情況恐怕變成把房子賣掉分產,而我們所分得的財產是否足夠我們家覓得新的棲身之所,又是一大問題......
我目前查了一下,是打算如真能過戶,要找代書處理,不過又得知要交土地增值稅。(我家靠政大,房子至少20多年了,是老公寓的四樓。上次處理房屋戶口是何時我不知道。)
如此一來,假如到時我舅願意遵守約定,將我外婆名下的過戶到我這(我外婆的身心狀況.....應該是沒能力出面執行什麼的),賣方是我外婆,但代為處理的會是我舅(或可能是我大阿姨)?這樣會不會有什麼衍生的問題?
更新1:
其實總而言之,我媽與我舅已經不能互信,我媽把我也罵了,說我會鬥不過我舅,但事實是,現在主導權的確在我舅手上。 所以,即使,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相信我舅與我大阿姨,但我們也只能盡量自保。而自保的條件就是,我媽要把東西交出來。 補充說明:我外婆的身份證在我舅那邊,存摺、印章、榮眷支付證在我媽這邊,他現在就是要把我媽手上的東西拿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