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法例......有薪大假.......

2009-02-12 1:34 am
我公司cut人....我係其中一個......我係舊年一月尾入職既.....今年二月尾佢要我走.......但大假一年有七日.....咁係咪按比例有7.5日吖.....人事部話只有七日......我係咪有得追番?

回答 (3)

2009-02-21 1:55 am
✔ 最佳答案
勞工法例指「滿一年約」方最少獲得七天大假。由於你工作了13個月,你獲得七天大假是合理的。
不過要追索一個月的假期,由於只有小數位,佢多以無法計算為由,少計給你。
若你選擇現金賠大假,那麼計算方法是 7/365 *30,該有0.53日的人工。

2009-02-20 17:56:26 補充:
年假可以計算為「每滿一年」,亦即是你走進第二年服務期,但工作未滿一年,而不計給你。
2009-02-13 8:25 pm
根據《勞工法例》及《雇傭條例》,你只要在公司成為連續性合約雇工後工作滿12月,都可以在公司取得工作月份減去成為連續性合約雇工前工作月份的有薪大假(例如你在公司工作13個月,入職3個月後轉為連續性合約雇工的,有薪大假天數為:13—3=10天)
2009-02-13 8:22 pm
根據勞工法例
僱員服務滿一年 可享有最少七天有薪假期
離職時 應按比例處理年假
所以你絕對有權可以追回那半天的



2009-02-13 12:56:24 補充:
所謂好來好去
公司唔肯 都無謂追囉


收錄日期: 2021-04-26 17:47: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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