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看完你的問題內容,發現你對工傷補償和疏忽索償的程序完全混淆了,另外感覺上你所咨詢的那位律師,可能並不專項於損害賠償的人身傷害法,並未能提供足夠的法律協助,以致會產生這麼多問題出現!
根據我的理解,你咨詢的律師叫你去灣仔入紙去追的應該是工傷補償,並不是疏忽索償,因為疏忽索償的追索期限為意外事發後的36個月內,工傷補償的追索期限才是24個月內。
根據你的描述,你對判傷結果不滿意而上訴,其實你祇是向勞工處作出「反對」要求覆判而已,因為工傷「上訴」是由法院處理的,勞工處祇能處理對工傷的「反對」,而你上勞工處簽的應該是一式四份的「工傷評估反對書」,而不是表格7,表格7是「評估證明書」,是由勞工處處長簽發的!
那個律師叫你去自己入稟法院,在我的角度可以說是完全不專業及不負責任的表現,你可以留意你的表格7(評估證明書) 的底部,應該有「重要事項」一欄,第(ii) 條清楚列明《如不滿意以上評估,可於本證明書簽發日期起6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其意思即表示就算工傷超越24個月的追索期,於表格7發出後6個月內仍然擁有入稟法院作出處理的權利。
況且入稟法院需要遞交令狀,向對方發出傳票,雙方交換答辯法和回覆書等,一般人對這些法律文件根本上就無法應付的呢!這樣的一個律師竟然還可以叫你先付律師費,建議你還是盡速更換代表律師吧!如有需要再詳細告訴你怎樣去律師公會找律師,如何揀選一個有良心又專業的律師吧!
至於你想了解甚麼是疏忽賠償,因為篇幅所限難以詳細解說,壟統的表達是你這次受傷的意外,是由於僱主或第三者的疏忽,引致你受到不必要的傷害,而需要向當事人作出追討賠償;與工傷補償是完全不同的!是否應該入稟追討要視乎你受傷的原因與情況!
如有任何相關疑難,可瀏覽本人對其他工傷個案的解答: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_answer?show=HA00528400
或直接網上來信查詢,能力範圍定必盡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