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方開車直行(支幹道)減速慢行且按數聲喇叭
對方騎機車直行(主幹道)無駕照
對方撞上我方右前輪與後照鏡中間的葉子板..
所幸對方只有擦傷無重大傷害...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看了很多篇別人的知識...
似乎路權決定一切?
是的!
說對方超速..無煞車..都無用...
只差在我方道路多個倒三角形...
就為肇事主因...
有[倒三角]標誌,就已確認你屬支線無誤。
難道主幹道就可以橫衝直撞?
支幹道被撞活該?
對方無照駕駛也沒關係嗎????????
沒駕照怎會遵守交通?沒駕照上路不就是一個錯?
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為什麼還是路權決定一切?
機會是均等的,任何一方 隨時都會在幹道上, 也隨時會在支線上。
違反法規就必須負起肇責。
假設你在本案是屬幹道車時,你會做何感想與處制?
那以後想換車..看到支幹道有車往他一撞就可以免費升級..
這樣說是很偏激...不好意思...
記得上一次車禍三線道馬路有機車道...
我騎機車行駛機車道...
前方汽車"突然"右轉駛入加油站..無打方向燈..
我撞上他屁股...縫了六..七針
警察來了...我說對方沒打方向燈..
警察只丟了一句話..撞人的就是錯...說我沒保持安全距離...
機車道耶...要跟誰保持阿...
所以這次的車禍..更讓人難以接受...
撞人被撞都錯...
法規是約束好人保護壞人的??
鎖頭是防君子不防小偷的??...這就是台灣??
發這種牢騷不會被法院所接受的,若真進入訴訟程序,法院會以[犯案後毫無悔意ˋ強詞奪理],予以從重量刑。
2009-02-08 22:43:39 補充
只要誰撞誰就有罪!不管誰對誰錯!!
當然不是這種解釋!
還是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真的是這樣嗎??
因為..很多人都說要依據路權...
雖然我被撞...可是我是支幹道...所以我錯...
沒錯!
無庸置疑!
本案對方有受傷,你應該是輸定的,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你再與對方溝通一下,告知對方:發生事故誰都不願意,雙方多少都有疏失,期盼對方多少負擔部份損失,縱使進入民事訴訟,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僅此分析說明: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