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的前任丈夫現時已宣佈破產, 信託人現發信通知她是否會購買其聯名擁有的一層樓宇, 現有以下問題請教:
(1) 因現時她與其未足18歲的的兒子共住, 如不同意購買, 信託人是否可以變賣其物業所佔的股份? 如有買家, 是否買家有權入住其住所?
(2) 離婚時, 法庭已判決此樓宇由她和兒子暫住, 直至其兒子18歲才需歸還其物業股份給他, 會否因此點而信託人暫不可變賣其物業所佔的股份, 直至其兒子18歲?
(3) 如一直沒有買家, 四年後其丈夫破產令又到期解除, 其丈夫會否不用還錢又可擁有其物業股份?
(4) 真的會有人願意購買物業之部份產權嗎?
(5) 如兒子18歲時, 其丈夫要求取回其物業股份告上法庭, 可否要求法庭以其 丈夫欠付之生活費抵扣? (此生活費是離婚時由法庭判決的, 而他一直未有支付) 還是要先法制人, 在兒子接近18歲時先告上法庭追討其欠付之生活費?
請好心人幫忙提供意見. 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