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罪犯自新條例..這個情況可享用嗎?

2009-02-06 8:12 am
如果被定罪.自稱三合會成員..

罪犯自新條例 仲可唔可以享用?

我睇罪犯自新條例 第一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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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個別人士─
(a) 不論在 本條例生效之前或 之後在 香港被定罪, 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 罰款超過$10000;
(b) 在 此以前不曾在 香港被定罪; 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 香港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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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可唔可以享用三年後見工填紙唔洗填有刑事紀錄?(除政府工)

但係罪犯自新條例中..寫有關社團D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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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18條所指的 非法社團在 本條例生效之前或 之後在 香港為該條例第19、 20、 21、 22或
23條所訂的 罪行 被定罪, 而─

(i) 他是在 該非法社團根據該條例第18條屬三合會或 被當作為三合會的 社團的 情況下被定罪; 及

(ii) 他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 罰款超過$10000, 而他其後亦已根據該條例第26G(1)條洗脫該有關的 三合會的
成員身分;

(b) 他在 此以前不曾在 香港被定罪;

(c) 他自該定罪日期起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 香港再被定罪;

(d) 他已向根據《 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26A條設立的 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提出書面要求, 或 (如根據該條例第26N條,
該條例第 26A及26B條未有實施的 話)已向根據該條例第26BA條設立的 洗脫三合會會籍秘書處提出書面要求,
要求根據該條例第26I(3)條向警務處處長發出證書, 以 證明他已洗脫有關的 三合會的
成員身分和他洗脫其成員身分的 日期; 及

(e) 他已提供警務處處長所規定提供的 資料(包括其指紋), 以使其定罪紀錄得以核實, 而為此目的 ,
任何警務人員可套取或 記錄該個別人士的 指紋, 而如此套取或 記錄的 指紋須在 其定罪紀錄核實後, 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銷毀或 送交該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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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唔可以享用罪犯自新條例?
社工同我講..有關黑社會案底(刑事)係會一世..見工時亦都要寫明自己有犯過刑事罪。
但律師方面..我都曾經問過..但佢話可以三年後無再犯罪..見工可以唔填有刑事紀錄。
所以好迷惘..

回答 (1)

2009-02-06 9:47 am
✔ 最佳答案
你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 (1A))

1. 你是在該非法社團根據社團條例第18條屬三合會或被當作為三合會的社團的情況下被定罪

2. 你並未因自稱三合會成員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

3. 向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申請洗脫三合會社團的成員身分

4. 你在被定罪自稱三合會成員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

5. 自被定罪自稱三合會成員起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6. 你已向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或洗脫三合會會籍秘書處提出書面要求,要求向警務處處長發出證書, 以證明你已洗脫有關的 三合會的成員身分和你洗脫成員身分的日期

7. 你已提供警務處處長所規定提供的資料(包括指紋)

你一定要全部條件符合先可以三年後見工填紙唔洗填有刑事紀錄
缺乏任何一樣都唔可以洗底

你唔可以享用罪犯自新條例?
我點答到你?你符唔符合以上幾點,得你自己知

社工都唔識法律,當然唔岩la

律師大概講得岩~但只係撮要。佢講既情況,係非三合會罪行的洗底條件 (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罰款超過$10000;及在此以前不曾在香港被定罪;及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

所以,自稱三合會成員一樣可以洗底,只不過程序、要求較複雜

收錄日期: 2021-04-19 13:29: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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