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定罪.自稱三合會成員..
罪犯自新條例 仲可唔可以享用?
我睇罪犯自新條例 第一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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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個別人士─
(a) 不論在 本條例生效之前或 之後在 香港被定罪, 但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 罰款超過$10000;
(b) 在 此以前不曾在 香港被定罪; 及
(c) 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 香港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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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可唔可以享用三年後見工填紙唔洗填有刑事紀錄?(除政府工)
但係罪犯自新條例中..寫有關社團D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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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18條所指的 非法社團在 本條例生效之前或 之後在 香港為該條例第19、 20、 21、 22或
23條所訂的 罪行 被定罪, 而─
(i) 他是在 該非法社團根據該條例第18條屬三合會或 被當作為三合會的 社團的 情況下被定罪; 及
(ii) 他並未因此被判處監禁超過3個月或 罰款超過$10000, 而他其後亦已根據該條例第26G(1)條洗脫該有關的 三合會的
成員身分;
(b) 他在 此以前不曾在 香港被定罪;
(c) 他自該定罪日期起經過3年時間並未在 香港再被定罪;
(d) 他已向根據《 社團條例》 (第151章)第26A條設立的 洗脫三合會會籍審裁處提出書面要求, 或 (如根據該條例第26N條,
該條例第 26A及26B條未有實施的 話)已向根據該條例第26BA條設立的 洗脫三合會會籍秘書處提出書面要求,
要求根據該條例第26I(3)條向警務處處長發出證書, 以 證明他已洗脫有關的 三合會的
成員身分和他洗脫其成員身分的 日期; 及
(e) 他已提供警務處處長所規定提供的 資料(包括其指紋), 以使其定罪紀錄得以核實, 而為此目的 ,
任何警務人員可套取或 記錄該個別人士的 指紋, 而如此套取或 記錄的 指紋須在 其定罪紀錄核實後, 在 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銷毀或 送交該個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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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我唔可以享用罪犯自新條例?
社工同我講..有關黑社會案底(刑事)係會一世..見工時亦都要寫明自己有犯過刑事罪。
但律師方面..我都曾經問過..但佢話可以三年後無再犯罪..見工可以唔填有刑事紀錄。
所以好迷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