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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1)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 其他公眾地方、 或 於任何船隻或 交通工具上, 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 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 在 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 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及
(c) 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i) 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東西; 及
(ii)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 警務人員如在 任何街道或 其他公眾地方、 或 於任何船隻或 交通工具上, 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 行者, 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 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 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 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 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 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 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 連同任何其他東西); 及
(d)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 期間。
所以警察係有權搜佢身兼睇佢銀包同電話. 如果佢懷疑個電話係偷嘅佢亦可以問在邊到買之類.
如果被警察不禮貌對待, 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 (電話: 28667700). 一定要抄低佢個警察編號. 如果是便衣警察, 就要求查閱佢警員委任証, 及抄低佢個委任証編號 (你絕對有權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