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受僱於一間香港公司, 長註於大陸廠房工作.
期間香港公司透過地下錢莊匯錢給本人大陸銀行私人戶口代為支付大陸廠房的費用以便達到瞞稅的目的.
此情況持續了大約有一年半左右.
由於是涉及非法行為, 因此每次收到錢之後,大家都只以由我寫回收據作收到錢的依據(以代號註明,但沒寫上公司正式名稱).
而所代付的費用, 本人將有關單據及voucher交回大陸廠會計部銷數.香港公司及大陸廠圴沒有簽回任何文件証明我已交回有關單據及voucher.
而本人於2008年12月遭到解僱, 由於大家對結存金額意見不同, 因此未能完成有關交接.
後來公司單方面設定有關結存金額為港幣五十萬(由2008年10月至12月期間), 并以本人私自提出有關款項未有代公司支付大陸廠房的費用, 同時未有交還大陸廠為理由向香港警方報案.
香港警方表受理公司報案, 并在本人於2009年1月初回大陸時, 在關口拘捕本人及押回北角警署落口供, 并自簽担報三萬元保釋外出.
本人現有以下問題想大家比意見我:
1. 由於所有交收(所謂案發地點)都在國內, 為何香港警方有權力去處理?
2. 由於是涉及地下錢莊及非法匯款, 本人如果向警說明有關情況, 會否構成洗黑錢的罪名?
3. 香港公司及大陸廠圴沒有簽回任何文件証明我已交回有關單據及voucher.我有什麼方證明我已交回有關文件及銷數.
4. 香港公司及警方能否單以由我寫回收據作收到錢的依據(以代號註明,但沒寫上公司正式名稱).
5. 公司提供給警方的證物我暫時未能看到, 但我個人理解公司可提出的證物相當有限,為何警方受理.
6. 本人曾接觸舊公司希望把有關未交接的文件對好數再恊議如何解決, 但公司不願意, 我可如何?
7. 自簽担報三萬元保釋外出, 金額比較高, 是否代表很大機會入罪及十分嚴重??
本人現在十分困擾, 希望大家幫忙給予有用的寶貴資料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