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有些人很有正義感,但有時卻因見識不夠,所以就會一知半解,對錯混淆!就如都某人見到有人被刀所傷,他就以為凡刀皆害人者!
正如某些井底蛙對MLM的錯判,就正只知小小便妄自充起專家了!
須知對缺乏資金又想致富的人,須然難成功,但以人脈的培增而變成錢脈幾乎是最佳的出路。就美國當前50萬個富翁中就有10萬個是靠MLM致富的。
2009-01-31 03:05:03 補充:
(中)
MLM本身並無好壞,甚至用得其法,還是一種很有效的擴展生意方式,且看國際企業AT&T及可樂公司、甚至很多大銀行也將部份營業方式改成MLM就可知這是合法的方式了。就算在香港,你相信也會聽聞過Amway,Usana,Diamond,Ecosway.....等等,全都層MLM,但都是合法的大企業機構!
只不過,之前曾有許多不良份子利用MLM去劣貨高賣,無商品只收人頭錢等等損人,致令一般無見識的人以為MLM都是騙人的而矣!甚至有人竟不怕貽笑大方,行文發表,自以為是!
至於1傳2、2傳4....的確幾十傳就世界滿額,這當然無人會做到,因為當中總有許多人不能依樣複制下去的因素。
2009-01-31 03:05:22 補充:
(下)
但這卻說明了,這種每人只推展兩人就能令發展成許多許多人的方式的威力比起只靠自己去推介(就算100人)就強大得太多了!
再者,就是如果你的商品是於社會人類有益的,又能迅速傳開,這又有何不妥?
再說,為何要在網上發展?因為有些網上白癡的人網上宣傳能產生的威力。你開店子,首先重視什麼?就是人流!而網上在2007年頭時,有5億6千萬網民,年底時增加至6億3千萬,即每年增加網民6千7百萬,亦即每月增加5百60萬,每日增加18萬6千人。知道為何要在網上宣傳了嗎?
但願有識之士要有確證及認清別人所推廣的才作大膽指控,及別只為宣傳自己生意而採取下流恐嚇手段是荷!
2009-01-31 13:42:24 補充:
(上)哈!本來對x君這種無知思維及無據之言,不欲多作辯明,不過既然一再見X君對事業的淺見及對各界網上網下MLM推廣者的誣衊和侮辱,故決再在此作多一次嚴正指出X君之誤差,當然枉法者永遠自認沒錯,但所為卻只為有識者恥笑而矣!
於本人所推之公司而言,其出租其電子產品等讓人去作出網上營銷輔助工具完完全全是合法的經營,單憑能經營超過十年歷史就知其100%沒問題,豈容你一言就能抹黑?還幸你沒指名道姓,否則反而你卻可能被人公司的律師控告你誣衊也說不定呢!(無識之士就只會以為你要買到一件見到的貨品才是合法事業,可笑之極)。
2009-01-31 13:49:40 補充:
(下)而其他所有的推廣同道,皆各為其主的為其公司的商品作出推廣爭取客戶合情合理,創建組織就等於發展分店賺取更多又有何不好?何以本人及其他推廣同道所經營的都被法律法例容許,卻竟被你亂指不合法就皆被枉判成罪犯?
敬請小心言行,否則一旦犯眾憎,便成過街老鼠!
2009-02-01 00:10:12 補充:
答X之愚昧(一)
xianrenb啊!你這儍子,想評擊別人卻替你找證據!哈哈!真多謝你找到這些資料,正好證明NPN的真實與合法。
不知是你不懂英文還是一知半解,且看以下事實:
1.
http://www.scam.com/showthread.php?t=12393
在此連結中,發言人1及2都是說looks like及on a quick glance,即是沒有經驗過的猜想,反而其他(如4,5)有經驗,即參加過的都說NPN誠實及正面可取!你不是強要別人信「靠估」之言多於親身經驗者的「實證」吧?
2009-02-01 00:22:13 補充:
答X之愚昧(二)
在xianrenb自作聰明提出的:
2.
http://www.scam.com/showthread.php?t=9444
在此連結中投訴者並非NPN的計劃,只是他在NPN介紹他去購買的Leads公司(即網頁訪客)未能給與其滿意的結果而矣!且別拉扯太遠,就NPN本身既非被指責對象,真想不透何以有人竟會「懵懂」到一見「投訴」和「NPN」兩詞,就瞎子摸象的以為找到「好料」去支持自己的無知之見!可笑可笑!
2009-02-01 00:35:56 補充:
答X之愚昧(三)
最後,不得不多謝xianrenb指出的這一項,因為它確證了NPN的合法: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B1%A4%E5%A3%93%E5%BC%8F%E6%8E%A8%E9%8A%B7&variant=zh-tw
(請續參閱下文:xianrenb,愚昧的大結局)
2009-02-01 00:45:12 補充:
xianrenb,愚昧的大結局
上面連結的原文部份:
層壓式推銷是一種不能持久的商業運作模式,參與者通過介紹其他人加入而賺取傭金,這些傭金正來自新會員的入會費,如此類推,一層壓一層。公司通常沒有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
這注意,文中所列的「公司通常沒有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才是不合法,但NPN不單有超過10種不同的電子產品,更之,分發給會員的獎金皆來自參加者的租用產品或服務月費(即業績或營業額),NPN還不是百分百合法嗎?
真人假狗,誰真誰假,且讓有識之士自行去判斷好了!至此,本人認為已弄清真相,多說者若非「撩事」者就定是「老羞成怒」了!
2009-02-01 21:15:26 補充:
終極對話之(一)xianrenb啊!你這「撩事」者「老羞成怒」了嗎?我已將你的所謂證據連結一一列證了你的膚淺與無知,你卻在被人噴了一臉屁下又再重施故技,又一再想以恐嚇手段破壞別人事業,還竟能厚顏說為我好?(佩服!)目前想別人在你的「網站」登廣告而矣吧!(該網站只要你願給錢就「合法」吧!這就才真正是不良之斂財表表者)
本來實不欲浪費時間去教你,但你就像冤鬼般死纏不放,又圖將真假混沌,真個好歹不分,故作終極指正,希望你能從善如流,勇於承認誤差!不再撩事,試問一旦別人也日夕來你的網站雞蛋裡挑骨頭,你也不會好過!
2009-02-01 21:43:41 補充:
終極對話之(二)
xianrenb在之前的連結被本人一一駁斥後,就一概不提,在017又改口顧左右而言他,他說:“可見還有其他人認為那是騙人的一類營運方法。縱使不是的話,亦證明該類營運方法的實際效率是十分的差。今天已是 2009 年 1 月 31 日,該公司應已運作超過三年吧?為何現在還有人在網上宣傳這沒有多人認識的計畫?”才是我說的啊。.....
1.請各位返回看008,009,010,011,012全都是xianrenb說的,現竟「打開眼晴說夢話」,大膽到竟說「可見.....的計劃?....才是我說的啊。.....,簡直當人人大懵!
2009-02-01 22:02:01 補充:
終極對話之(二)
2.:這句“可見還有其他人認為那是騙人的一類營運方法。」....有人懷疑就是有問題嗎?那麼我現在懷疑你為增加自己網站人流而要去踐踏別人為令自己的網站收多點廣告收入,目的騙財斂錢欺人損人!這就說明了你的網站提供的賺錢方法有問題嗎?
3.這句:縱使不是的話.....這就明證了你也不確定有問題,未確定就在扮專家般去評擊別人是有德行厚道者所為嗎?
4.其餘的說NPN發展差之言更大大顯示了x君對網上生意的少見低能!在歐美,同類生意不下5,000個,各有制度,人人力推,各為其主!亞洲市場剛有人推,香港人未知,有何出奇?井蛙之見,丟人現眼!
2009-02-01 22:09:46 補充:
終極對話之(三)
至於018-020的不過是將「層壓式」的定義去剪出,我前文不是已交待了嗎?NPN不單有對社會網上推廣有益處的產品,而且會員的收入乃根據業績而獲得。再說清楚點,NPN的業務是以月租方式出租其網上輔助營銷電子產品如自動覆信系統等凡十多項給全球任何人士,只要付出US$10.75的月費,就可成為其會員。會員除可隨便選用其供給的產品外,亦可獲權代NPN爭取客戶(即推介別人也成為會員)獲利。每月,NPN會按各人自己及其組織下之人(等同建立起的分店) 所獲得之營業額或業績,以其獨有的獎金制度分發給各會員。
這樣如何還不是合法,就請 X 君來新訂一條法例好了!
2009-02-01 22:34:24 補充:
終極對話之(四)
更妨且,NPN的業務乃網上商貿,根據國際互聯網法,這種電子商貿,任何國家皆沒權禁止。你這點也不明就來網上做生意嗎?
5.如果你以為凡有下線組織的就是又拉又鎖又罰款的話,就請你張開你的小小眼晴看看下列隨意列舉出的幾個有下線組織的合法生意吧,在你提供的標準下,這些都是犯法的啊:
A.Usana(全北美冠軍營補品、香港有註冊)
http://www.uvs-tim.com/01-BonusSystem.htm
B.Ecosway(亞洲各區約已開分店超過600間,馬亞上市公司,香港有註冊)
http://www.ecosway.com/ecosway/zh_TW/BOSS_C.jsp
2009-02-01 22:53:00 補充:
終極對話之(五)
C.Global Domains International(GDI,2002年全美發展最快小企業前500之37名,美國註冊)
http://www.gdi-bravo.ws/
如果你看過認為上面所提的公司是合法的話(特別是GDI,因與NPN的多層次獎金制度近似),那麼,你又如何去雞蛋裡挑骨頭硬指NPN冒犯了閣下?
xianrenb啊,再次奉勸你,也許你真是好心,怕人被騙兩提出一些論證,但你卻要確證別人的確損人害人才好,否則損人者反而是自己了!既然別人已提出充份證明確是有利社會事業,你何不勇氣一次,坦承前非,讓人沉冤得雪?
2009-02-02 23:57:13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一:
xianrenb 啊, 本不欲再與浪費時間糾纏下去,亦已分別PM下線們放手,因為你質疑的每點都已清楚說明,但你卻來來回回重提清楚已解答了的問題,真氣人!你說有人對你不友善,這就等於你每天都去別人的地方打了別人一拳,別人不忿責罵你,你卻反過來說別人對你不敬嗎?若我如你一般做人方式,就一定會叫我所有的下線朋友們都去你的「閒人會」留言,不問情由,就硬說你可能犯法,又說你若全世界的人都請了你做網頁做廣告,再來的誰看呢?肯定是騙徒等等....一天幾十個post,你會不反駁,你會不討厭嗎?記住「先撩者賤」。你要怪人且先反問自己有否過份了才好!
2009-02-03 00:01:58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二:
現對你你上文提及:「若 NPN 的計劃是傳銷的一種,那麼它在中國大陸就是犯法的」這點給你一點說明。
傳直銷不錯是多層次的一種,但多層次卻並非一定是傳直銷,NPN就根本不屬傳直銷的一種,這公司經營的乃一種電子商貿, 完全受到《國際互聯網法》的保護,任何國家WTO國家都沒有干涉的權力。須知在網上租用電子產品完全是屬於個人行為,不涉海關稅務問題,任何政府都沒有權力去關閉國外公司,也沒有權力不許你在網上租用產品。
別說NPN與傳直銷扯不上關係,就算有些真正在網上經營的傳直銷,大陸官方發言人也有以下的表示:
2009-02-03 00:07:20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三:
國家頒佈的《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中所管理的範圍只是國內一些傳統的直銷公司。同樣國內的這兩個條例對國外直銷公司沒有法律效力,這兩部法律出臺的當天,文字記者特別問到,有關一些國外公司總部面向中國的網路銷售和國內顧客購買產品是否也屬於“國際偷渡”範圍之內,直銷立法專家胡遠江表示,這是屬於各公司內部協調的範圍,不在此法律的管理範疇。
xianrenb,你說「若 NPN 的計劃是傳銷的一種,那麼它在中國大陸就是犯法的」,那麼,NPN既非傳銷的一種,你又能否說句公道話:NPN是合法的電子商務呢?
2009-02-03 00:23:50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四:
至於你覆rainbow的文章大意說到這世界如果全部人都做了NPN,就沒人能賺錢了...這些幼稚得有點可笑的說話!其實,在之前我已大約告訴了你,從沒完美複制的倍增,因無論什麼生意,總有許多空想家,就只想什麼也不幹就有免費的午餐!但在NPN這個多勞多得的生意機會中,努力者才可發展成功的!而你可知努力者在社會中有幾人?更何妨縱使最後一人參加,他也知是來租用NPN的產品,賺不賺到錢並無保證的啊!
之所以你的問題可笑,就是你若要人答你,請你先答以下問題好嗎?
2009-02-03 00:37:54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五:
問題A.若Amway,Usana,Ecosway,GDI.....和其他所有可發展下線的制度全部都每星期以2的完全倍增,一年後,誰還會在這些事業中為賺錢?(若你覺得這問題幼稚,這就是你對NPN的問題了)
問題B.若跟著你在「閒人會」來賺錢的人中,突然有人一星期內推介了2人,而這2人又同樣複制下去,一年後全球的人都參加了「閒人會」的賺錢計劃,你認為這可能嗎?(若你認為不可能,那麼你為何又偏要說NPN就會呢?)
更何妨,別人公司的生意進展快慢與成效,這是見人見智的,豈容你來自嗚專家作批判?
2009-02-03 00:53:04 補充:
最後的聲明之六:
總結已清清楚楚的答案:
NPN有優質有用產品
NPN的獎金制度乃根據會員為公司爭取到的生意,即月租金或業績,簡單點就可說推介別人參加NPN及為公司出力建立組織來賺取獎金。
NPN經營的乃電子商貿,全球任何國家人士可合法參加。
NPN有其獨有推廣模式,既然合法,效果好壞,不涉欺騙。
xianrenb啊!要說的真是說明了,別再挑了吧!若上面任何地方令你不悅,好吧!我先來向你致歉如何?I'm Sorry!Good-b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