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問1: 即係而家主要係睇法醫既判斷,黎定斷死者既死亡係唔係由被告既傷害致死?
係,睇法醫驗屍報告 (autopsy)得出致死原因,重會聽雙方專家 (醫生)既意見,睇下一d突發事件會唔會令死者有得救
法律上,如要將被告定罪,必須證明該死亡是由死者引起,這在法律上叫 causation。你就咁睇落,導致咪導致羅,但有時有冇 causation 引起好大法律上既爭議~
可能有d突發事件,令該後果不算是被告引起,叫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令一連串事件的因果關係斷開
你睇下 R v Smith依單案就會明
被告同死者打鬥時用刀刺左死者兩下。另一人把死者帶去醫療中心途中跌左佢落地兩次。醫生因為好忙並無發覺傷勢嚴重性。如果死者得到適當治理,好大機會會康復。被告誤殺成立因為傷勢係重要既致死原因,該醫療失誤不構成 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R v Blaue
被告用刀刺死者4次。死者係科學教信徒拒絕輸血,雖然如果輸血佢就唔會死。最後被告被判誤殺成立
問2: 咁咪好似周旦馳既審死官咁,
"上午打佢,下午死左..... 咪係羅,咁邊關被告事呀?"
當然唔係
一年零一日規則 (a year and a day rule) 係英國普通法 (common law)下規則,如果案發後一年零一日之後受害者先死亡,就唔算謀殺或誤殺。係依個醫學昌明既年代,已經廢除左依條規則
*立法會既法律叫成文法 (statutes),地位比普通法高,所以侵害人身罪條例可以廢除普通法法規
上午打佢,下午死左,如果證明確係被告導致死亡,並符合其他誤殺/謀殺既定義,就會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