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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對中國人口實行計劃管理的人口控制政策。
據政府官方說法,計劃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注意:胎是指成功生育,與一次懷孕的嬰兒數量無關,即一次懷孕無論有多少胚胎都算做1胎。
各地計生委負責具體執行本地計劃生育政策,通常:
大部分地區農村家庭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則可以生育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則只能生育一胎。除漢族壯族等人數超過1000萬的少數民族之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家庭多半可生育2胎,部分地區可生育3胎,視各地法規不同。城市漢族只允許生育1胎。雙胞胎、多胞胎已達規定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具體來說,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實行的是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實行的是農村普遍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西藏地區沒有生育孩子數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農村實行的政策規定,第一個生的是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孩子。在城市,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六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在計劃生育政策早期,政府提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併發放象徵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來鼓勵家庭遵守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屬於強制執行。通常懷孕早期,或者說流產可行時,計生委將讓非計劃懷孕者流產。發現在胎兒已經出生後,計生委將依法對該家庭處以大額罰款。現在,此罰款的金額參照該家庭的年收入,為此金額的數倍。例如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規定超生第一胎將「對夫妻雙方按其孩子出生前兩年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
有反對者稱基層政府在執行計劃生育時候採取野蠻、粗暴的暴力,乘機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並對反抗異議打擊報復。
有反對者稱計生委等部門迫害反對計劃生育者,令違反計劃生育的婦女流產、長期節育,使沒完成計生指標的政府幹部被處罰、免職或不能升遷。
結果
計劃生育結果複雜,對中國人口結構,文化都產生了很大影響。它使中國人口增長率達到極低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次人口普查顯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為不到1.3,若繼續維持計劃生育,中國人口達到13.4億後將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億(每下一代相當於上一代人口62%)。政府認為這對中國民眾生活水平提高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人口的迅速減少可能會造成老年人比例的增加和勞動力的不足,從而給社會帶來嚴重的老齡化問題。有些家庭的獨生子女若剛成年,因某些事故而忽然死亡,對家庭的影響是巨大的。另外,理論上計劃生育可能造成徵兵工作的困難,但由於中國龐大的人口基數,該問題實際上沒有出現。有些家庭會為了生兒子,在第一胎為女兒時,而選擇離婚,另行娶妻,這樣會多一次機會再生育多一個,而離婚後的女人就變成單親家庭了。
政府及各大學統計推測:因人口基數過大,中國大陸人口最高峰在2000年代仍未到來,未來總人口數將依然保持淨增長。
少數反對者認為計劃生育推遲社會矛盾爆發、掩蓋危機,各種社會問題因「中國人口多底子薄」觀念不能解決。
生育文化
隨著教育程度及經濟水平提高,中國大陸許多城市也面臨著與已開發國家同樣的窘境:年輕家庭越來越不願意養育孩子,甚至放棄生育來換取富裕、自由的生活。
在中國大陸一些地區,民眾仍存在普遍重男輕女思想(經常是為香火傳承)。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和生產力水平總體較低,強壯的男性勞動力對於保障整個家庭的生活水平依然是至關重要的,傳統上女兒長大後出嫁會成為夫家的成員,造成父母年老時失去維持生活必須勞動力。所以許多家庭為生男孩,不惜違法受罰款而超計劃生育。
在大多數城市和經濟較發達地區,計劃生育促進了男女平等的發展。現代中國城市家庭男女地位基本平等,新出現了大量的「子隨母姓」「合父母姓為子女姓」的取名現象,並且得到輿論的一定支持。
為維持性比例平衡,中國政府嚴厲禁止採用B超等手段對腹中胎兒進行性別鑒別。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