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朋友要拿搖頭丸,於是我打電話給另外一個朋友
我們約在我另外一個朋友家樓下等,當時我已經在另外一個朋友家(有搖頭丸的那個朋友),而要買搖頭丸的那個朋友已經到了,我就出去跟要買的那個朋友拿錢,拿給在賣的朋友,在賣的朋友把搖頭丸拿給我,而我在拿給要買的那個朋友(這中間我完全沒有抽成或者分到錢),之後要買搖頭丸那個朋友被警察抓了,我過去找他,也被抓了(在賣搖頭丸那個朋友家旁邊)
從前天深夜11點多到昨天上午都在警察局作筆錄等開庭(我有把給我搖頭丸的人講出來),昨天中午開庭了,檢察官有問我,我也大概是像上訴過程講給檢察官聽,檢察官有問我有沒有吸食,我說"有"
最後檢察官問我有沒有什麼問題時,我有問檢察官,像我這樣的情形最後會怎麼判?!
檢察官有跟我講這樣可能會被判"施用或轉讓"
以上是我的情形~!!
我想問的是
最後我有沒有可能被判施用(施用是一定會被判的,因為我被抓的前幾天才吃過搖頭丸),怕是怕...又被判轉讓....??
我是初犯,沒有過毒品前科...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像我這類型的案子,最後檢察官會怎麼判??
更新1:
跟我拿東西的那個朋友筆錄有做到賣我搖頭丸那個人的特徵!!!也有說搖頭丸是他拿給我,我再轉給要買的那個人,錢是我跟要買的人拿,也交給在賣的人,搖頭丸也是我從賣的那個人手中交給要買的那人手中,我現在只想知道,我勒戒完後,會不會又被判一個轉讓(慘一點販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