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是汽車零件銷售商,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銷售狀況不錯在市場上也都有了口碑,於是想自創品牌;
就在印尼註冊了一個自己的商標,但是由於製造技術及品質的問題
所有的產品都是在臺灣定制出口到印尼來的,
在數年前,有一家合作的出口商要求,朋友的品牌也要在臺灣註冊,
於是,委託那傢出口商在臺灣辦理註冊,
誰知道,那傢出口商卻是用自己的公司行號來申請,
而不是以當初約定的以我朋友的名義申請;
又加上後來的一些問題,而不再與那傢出口商合作,
轉而直接向臺灣工廠下單並由臺灣所在工廠辦理出口;
現在那傢出口商,竟然向有關單位檢舉,說我們下單的工廠仿冒
他們的產品,並要求海關部門查扣所有即將寄出的貨物。
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的行爲算是盜用商標嗎?
同時我們該循怎樣的途徑,讓貨物可以順利出口?
並拿囘商標的權利??
更新1:
因爲在當初合作時,朋友的確有開授權書,請他代辦[商標註冊]事宜; 之後也曾數度向他們提出要求返還已註冊商標正本文件, 但他們卻都找藉口推辭,只交還副本文件, 現在卻以侵權,仿冒威脅控告臺灣方面與朋友合作之廠商, 關於這方面我朋友可以控告他勒索嗎? 因爲他要求我朋友支付數百萬台幣的金額, 用作購囘專利商標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