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香港嘅聯名物業(我住緊同在銀行重供緊)會唔會被破產局充公?
答:你擁有的聯名物業會被破產管理處釘契,但絕不會充公,亦不影響你繼續供樓和居住。因為這個物業你祇有部分業權,破產管理處祇能控制你(破產者)名下的那些業權,其餘人等並無破產,是不受破產管理處監管的!破產管理處通常的做法是,會要求物業業權的其他擁有人出資購入你名下的業權。銀碼則要由破產管理處提出和協商,我知道曾有一案例破產管理處祇索價五千元,另一業權持有人當然立即應允。但亦有按市價要求另一業權持有人買入的例子!另一業權持有人絕對有權拒絕買入你名下的業權,而你名下的業權破產管理處根本無法向其他人出售,在物業市場上並不完整的業權絕對無人會買!這亦是破產管理處傾向由其他業權持有人,全購該物業業權的原因!
2) 如果破產後,我無錢供, 另一位業權人(佢唔係該物業居住), 佢可唔可以放棄繼續供,會有何後果?
答:你破產令頒布後,當然不能供樓,破產者的身份是不能有超過港幣一百元的借貸的!何妨銀行按揭!如果另一位業權人放棄供樓,銀行自然會立即入稟收回物業,到時銀行會將物業拍賣並與破產管理處按比例均分樓款。
3) 我係內地都有一聯名物業(同樣在大陸銀行重供緊)會唔會被破產局充公?聽說破產局冇權充公內地的物業,那是否破產期滿後,本人仍可擁有內地的物業權?
答:破產管理處並無在國內追討和監管,破產者的個人財產之權力!所以理論上破產者仍可保有該等位於國內的物業。但根據破產條例,破產呈請人有義務要如實申報其所有資產,如該等資產不在本港,理應盡快變賣和將所得款項上繳破產管理處作償債之用。如果作出虛假陳述而又被破產管理處發現,便會被破產管理處認定是不誠實和不合作的破產人。破產管理處有權反對破產者於四年後解除破產令,並延長至最多八年。所以能否隱瞞和是否誠實申報,端視你的個人決定!
(如果聯名物業由另一位業權人繼續供)?如果另一位業權人放棄繼續供,會有何後果?
答:另一業權人不繼續供樓的後果上文已有提及!至於假設他繼續向銀行供樓直至完成按揭,則這個物業因仍被破產管理處釘契,是無法在市場上自由地出售的!祇能作自住用途,如雖賣樓要得到破產管理處的允許和先議好詳細情況才可實行!
2009-01-20 15:35:23 補充:
樓下那位在賣廣告之前請先攪清楚情況!
我想請問得半份業權點樣賣樓呢?半個物業又有誰人會買呢?難道將單位以牆或布簾分隔嗎?新買家又可以如何取得銀行按揭呢?另一半業權人又如何可以在物業被釘契的情況下賣樓呢?
你不如先詳細參考我上面的回答,才提供較適合和正確的意見吧!我的說話未必一定正確,但總教一些模棱兩可的意見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