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專業人仕及大大指教!!!!
小弟收到法庭傳票而需答辯有關欠交稅表而觸犯法例。
小弟情况如下:
1. 小弟在該稅務年度並不在香港工作;
2. 小弟己在工作地方交當地稅務;
3. 小弟已親身到稅局解釋並按指示提將當地已繳稅務証明書一併交相關手續
小弟問題如下:
1. 希望稅局撤消控罪 (應該怎樣處理及相關程序??)
2. 如不能撤消控罪, 可否書面答辯已不用上法庭呢??
3. 如要上庭, 有什麼程序??
3. 如希望不入罪, 要怎麼解釋?? (一般怎樣解釋而又得到法官接受??)
4. 如入罪, 有什麼後果??
請各位專業人仕及大大給小弟一些實際建議及手法, 以協助渡過難關。 在此感激不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