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無照駕駛只是行政罰,與肇事責任無關ˋ也與理賠無關。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即可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對方送醫後,腳趾頭有骨折,當時醫生判定是不用截肢就有可能復原,但是對方有簽截肢同意書,截掉一隻腳趾頭。而我弟的傷勢也很嚴重,臉部有嚴重的挫傷。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以本案你弟也有受傷的事實存在,仍然同樣有權將對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造成[互控]案件,否則在刑事部份,你弟就必須處於[一路挨打ˋ穩輸]的處境。
若對方提告,以非四肢部份截肢(腳趾頭小拇指),法院以經驗法則判定的賠償金額應該為多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傷殘理賠的部份,可由強制險負擔,其給付標準,詳見以下網址中,殘廢程度之列表第14~15級:[以實際傷殘證明]為憑四~五萬元
http://www.trvsa.org.tw/4-1.htm
5.我父母該去哪裡詢問相關專業人員?一定要去有收詢問費的律師事務所嗎?
不需要!
不是有委任律師,就一定會贏得官司。
若非屬某些特定案例,委任律師只是多花錢ˋ讓律師家更有錢而已。
奉勸大家,真想委任律師者,請自行找自己的親朋ˋ好友介紹,切莫在網路尤其此 [知識+園地] ,公開徵求尋找,只會讓極少部份的有心人士[自稱專家],有機可趁ˋ找到自動送上門的A錢機會而已,虛幻網路互不認識,縱使有PO連結網址,又如何辨真偽‧每個都會自吹[神通廣大],你們相信嗎?
憑什麼信?
等知道 受騙 再來 後悔,就已經來不及了!
還是一般代書就能處理?還是有法務部免費的律師可以提供諮詢?
全國各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處[服務檯]。
對方一聽到小指骨折就打算要大撈一筆,想錢想瘋了,希望有惻隱之心的網友幫幫忙!
同以上傷殘給付分析說明:
綜上以觀"
本案萬一真的無法取得共識,對方必然會提出刑事告訴,你弟務必要也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刑事部份,會一路輸到底。
告訴乃論案件,當然是雙方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被害人]又不撤回告訴,被告[加害人]被提起公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都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2009-01-22 04:47:24 補充: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