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美簽和混血兒的護照問題

2009-01-12 1:20 am
我是台灣人,小孩在台灣出生,爸爸是美國人,孩子已經有美國護照,請問回美國
1.孩子也要申請台灣護照嗎?
2.入出境的時候兩本護照都要蓋章嗎?
3.媽咪我要申請美簽時,如果申請的是觀光簽證,可以跟面試官說我要帶小孩回去探視祖母嗎?是否會被認為有跳機可能?或者我應該申請依親的簽證呢?Daddy和我們同住在台灣。(我是公立學校老師,可以出示在職證明)。是否有人可以建議一下,怎樣才能比較順利的申請到美簽呢?
4.孩子(男孩)到了20歲就一定要選擇其中一個國籍嗎?
感謝您的幫忙!!
最佳解答者將致達10點,謝謝!

回答 (2)

2009-01-14 3:32 am
✔ 最佳答案
妳是台灣人,妳的小孩在台灣出生,小孩的爸爸是美國人,孩子已經有美國護照。
因為妳是台灣人,但不知你的小孩有沒有台灣戶籍?
如果有台灣戶籍,就直接幫小孩申請台灣護照,出入台灣只用台灣護照,出入美國只用美國護照,台灣和美國方面皆不需簽證,但出入他國就用美國護照(免簽比較多)。
入出境的時候,如果有簽證而有效居留再出境,或是有免簽者且有效居留再出境,是可要求二本都蓋章,不然只能蓋一本。
基本上,妳可以申請觀光簽證,要附上相關證明妳不會跳機,因為妳老公妳小孩和妳媽咪都是美國公民,要有妳的台灣在職證明,妳老公在台灣工作證明,妳小孩在台灣的在學證明等。
妳孩子一輩子都可以擁有雙重國籍,只是要當台灣大頭兵,如果不想當兵,可以依規定申請僑胞身分,且居留台灣有天數限制,每隔四個月或半年要出入台灣一次,如果超過天數,還是會被抓去當兵。

2009-01-13 19:38:28 補充:
當申請台灣護照時,要帶美國護照去,可以使用相同的英文姓名。

如果你第一次準備申請台灣護照、如果你已申請過台灣護照但想要改英文姓名、或如果你想幫小孩申請台灣護照,在取英文姓名前,建議你最好先仔細閱讀過本篇文章,相信你一定會對英文姓名的基本概念,肯定會有一定的認識。
我自己寫的文章〔申請台灣護照取英文姓名的經驗談〕哦。
連結網址: http://www.kissweb.com.tw/doc/passport.php
2009-01-12 9:30 pm
入籍
naturalization

亦稱歸化。

一國授予外國人以該國國民身分的行為。
入籍可由本人自願申請,根據特別立法規定,因與該國公民結婚或其父母的申請而取得,
也可能因入籍者的本國領土被一國併吞而轉為該國的公民。

各國給予入籍的特許條件不同。
在通常情況下,入籍的一般要求是︰
要有一定的居住時期(2~15年不等),有永久定居的意願,達到規定的最低年齡,
能遵守前國籍國或入籍國或兩國的法律,品德優良,身心健康,
掌握入籍國家的語言,有足以謀生自立的能力,
入籍時申請人須提出願意喪失原國籍或已採取措施放棄原國籍的證明。


國籍法
本法係規範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於1929年制定並公布施行,直到2000年才進行全文的修正。

此次修法除參考各國立法趨勢,
並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將國籍取得由原始父系的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的血統主義外,

並將原始條文中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修正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
使原本使用中國人之不明確用語明顯定位為中華民國,以適應現實上國家認同的需要。

同時為避免外國人因歸化而產生雙重國籍,
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申請歸化者,
應提出喪失其國籍之證明,
並增訂凡是喪失國籍者,必須經過申請,

同時將擔任我國公職人員取得外國國籍,
應解除或免除其公職的規定納入法律規範,
同時並列舉容許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職務。

國籍
nationality

一個個人作為一個特定國家的成員而隸屬於這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

由於他對這個國家來說具有這種身份,
他就同它發生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他被認為是該國的國民,
對該國享有外國人所不能享有的一些權利,
負擔外國人所不需要負擔的一些義務。

例如,就國內法來說,一國的國民一般享有政治權利,
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負擔兵役義務,
而外國人則不需享有這種權利和負擔這種義務;
國民對於其本國可能犯叛國罪,
而外國人對於僑居國則不可能犯這種罪。

就國際法來說,一國對於僑居在外國的本國國民有權予以外交保護,並有義務接納其回國;
而對於外國人,則原則上既無權予以外交保護,也無義務接納其入境,但有權將其驅逐出境。

國民身份是同外國人身份相對立的。
任何一個人,如果不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對這個國家來說就是一個外國人,不論他是另一國家的國民還是無國籍人。

國籍與國際法按照現行國際法,國籍問題原則上屬於每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事項。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
這個原則表明了國籍是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問題,
因為國籍決定國民,而國民是國家存在所不能缺少的一個因素,
因此各國都主張把國籍問題保留在國內管轄的範圍之內。
這個原則不僅為1930年《關於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所肯定,
而且在國際常設法院對“突尼斯-摩洛哥國籍命令案”的諮詢意見和國際法院對“諾特博姆案”的判決中也得到了確認。
國際法學家和學術團體也一致同意這個原則。

決定自然人國籍的準據法
一個自然人是否具有某一國的國籍﹐原則上應依該國法律決定。
因為﹐既然按照國際法每個國家有權以其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
既然一國不得規定他國的國籍﹐那麼很明顯﹐要確定一個人是否具有某國的國籍﹐
就只能依據該國的法律﹐而不能依據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來決定。
因此﹐如果一個人按照英國法不具有英國國籍﹐法國就不能認為他是英國人﹔
同樣﹐英國也不能把按照法國法不具有法國國籍的人認為是法國人。

但這原則有兩個例外﹕
一國國籍法如有違反國際公約﹑國際習慣或普遍承認的關於國籍的法律原則時﹐他國可不予適用。
在有國籍積極抵觸的情形時﹐
第三國可以只適用兩個互相抵觸的國籍法中的一個。

原始國籍和繼有國籍
原始國籍又稱生來國籍﹐指一個人在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個國籍﹐
所以﹐除了由於所謂國籍的消極抵觸而在出生時即為無國籍人的情形以外﹐
通常一個人在出生時即由一個國家賦予其國籍﹐雖然有時候這種國籍只能在後來予以證明。

原始國籍與繼有國籍或獲得國籍相區別﹐
後者是指一個人根據出生以後而且與出生無關的事實﹐
如申請入籍﹑同外國人結婚﹑選擇國籍﹑收養﹑準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領土的轉移等事實﹐而由一個國家給予的國籍。

在一個人取得繼有國籍以前﹐他已經取得了原始國籍﹐
所以原始國籍有創始的性質﹐繼有國籍有更新的性質﹐它意味著國籍的變更。
當然﹐由於各國國籍法的不一致﹐有時候一個人雖然獲得了繼有國籍﹐卻仍然不喪失其原始國籍。
這樣就發生了雙重或多重國籍的情形。

賦予原始國籍的標準有二﹕
一是以親子關係為準﹐即以父母的國籍為準﹐稱為血統主義﹔
一是以子女的出生地為準﹐稱為出生地主義。

按照前一標準﹐子女出生時﹐只須其父母具有內國國籍﹐子女也就具有內國國籍﹐而不問子女的出生地何在。

2009-01-12 13:30:40 補充:
賦予原始國籍的標準有二﹕
一是以親子關係為準﹐即以父母的國籍為準﹐稱為血統主義﹔
一是以子女的出生地為準﹐稱為出生地主義。

按照前一標準﹐子女出生時﹐只須其父母具有內國國籍﹐子女也就具有內國國籍﹐而不問子女的出生地何在。

按照後一標準﹐只須子女出生在內國境內﹐即具有內國國籍﹐而不問其父母的國籍。

2009-01-12 13:31:04 補充:
至於採取血統主義時﹐
究竟子女的父母是否都須具有內國國籍﹐
還是只須其父或母一方具有內國國籍﹐
或者在什麼條件下必須其母具有內國國籍﹐
各國國籍法的具體規定頗為分歧。

當代各國的立法實踐大都兼採血統和出生地兩個主義﹐雖然各國採取這兩個主義的側重是不同的。

繼有國籍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如自願申請入籍和選擇國籍)而取得的繼有國籍﹔
第二類是不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而根據法律規定取得的繼有國籍﹐
如由於婚姻﹑收養﹑準婚生﹑轉移領土或接受公職等事實而根據有關國家國內法規定取得的繼有國籍。

2009-01-12 13:31:58 補充:
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喪失指一個人喪失某一特定國家的國民身份。
喪失國籍的原因﹐和取得繼有國籍的原因一樣﹐分為自願的和非自願的兩類。

自願喪失國籍是以當事人的意思為基礎的﹐有兩種辦法﹕
聲明放棄國籍﹐即由具有內國國籍的人向內國主管機關提出放棄內國國籍的聲明而喪失該國國籍。

申請解除國籍﹐即由具有內國國籍的人向內國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國籍﹐並經該機關批准﹐才能解除該國國籍。

這一制度又稱出籍須經許可的制度。
這兩種制度都有不少國家採取。
自願喪失國籍是解決雙重國籍問題的一種方法。

非自願的喪失國籍是不以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的。
它或者是由於法律規定的當然結果﹐
或者是由於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國籍的結果。

2009-01-12 13:32:21 補充:
前者例如﹕
不少國家的國籍法規定﹐內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即當然喪失內國國籍。

後者例如﹕
有些國家的國籍法規定﹐對犯有某些重罪如叛國罪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可剝奪其國籍。

恢復國籍是指原來具有一國國籍的人在喪失該國國籍後又按照該國國籍法重新取得該國國籍。

2009-01-12 13:32:50 補充:
國籍的抵觸
指一個人在同一時間或者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者根本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

如果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國籍﹐他就是雙重國籍人。

如果他同時具有三個或者更多的國籍﹐他就是多重國籍人。

在一般使用上﹐“多重國籍”這個名詞也包括雙重國籍。

一個人具有多重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積極抵觸﹔
一個人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情況﹐稱為國籍的消極抵觸。

國際抵觸的發生﹐主要是由於每個國家都有權按照自己的國家利益規定誰是它的國民﹐誰不是它的國民的緣故。
既然每個主權國家都有權這樣做﹐而且它們的國籍立法相互間總是有或多或少的歧異﹐因而就會使有些人具有多重國籍﹐有些人無國籍。

2009-01-12 13:33:47 補充:
國籍的積極抵觸和消極抵觸不論對個人﹑國家或國際關係都是有害的。
就國籍的積極抵觸來說﹐雙重國籍人對他的兩個國籍國都負有國民的義務﹐
然而他對兩個國籍國所負擔的國民義務時常是互相矛盾的﹐因而很難對兩者都圓滿地履行。

例如﹐凡屬國民都負有為其國籍國服兵役的義務﹐
但是雙重國籍人在平時已很難對其兩個國籍國履行這個義務﹐
在戰時﹐如果這兩個國籍國是敵對的交戰國﹐他將處於更困難的地位。

又如﹐凡屬國民都可以享有其國籍國的外交保護﹐
但是一個雙重國籍人很難請求其一個國籍國為他對另一個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
國籍的消極抵觸對個人和國家也產生不利的結果。

2009-01-12 13:34:14 補充:
無國籍人沒有國籍國﹐不能請求任何國家予以外交保護。
他的居留地國還可以把他驅逐出境﹐因為按照國際法﹐原則上只是國民有權在其本國境內居住而不被驅逐出境。

甚至他在取得護照方面也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從居留地國的觀點看來﹐他在該國不負擔國民的義務﹐特別是服兵役的義務﹐
而卻享受當地社會給予他的利益﹐所以對於居留地國﹐他只是一個負擔。

因為國籍的積極抵觸和消極抵觸對個人和國家都產生不利的結果﹐
所以很多國家在立法上和國際條約上作出了消除和防止這些抵觸的努力。

2009-01-12 13:34:32 補充:
在這方面﹐多邊國際公約的
主要例子有1930年《關於國籍法抵觸的若干問題的公約》﹑
1933年美洲國家間的《國籍公約》﹑
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1963年《減少多重國籍情況和在多重國籍情況下的兵役義務的歐洲公約》等。
在國內立法方面﹐突出的例子是198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2009-01-12 13:34:47 補充:
中國的國籍法
中國在清末即制定了《國籍條例》。
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公布了《國籍法》(1929)。
這些國籍法在原始國籍的賦予上都採取血統主義﹐在中國人喪失中國國籍的問題上都採取須經中國主管機關許可的原則。

由於許多華僑居住地國﹐特別是一些東南亞國家﹐至少部分地採取出生地主義﹐產生了大量兼有中國國籍和當地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從而引起了中國與當地國家的糾紛。

1980 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宣告了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的原則(第3條)。
這是該法的重要特點。

2009-01-12 13:35:08 補充:
為了貫徹這個原則﹐
該法在原始國籍的賦予上雖然仍主要採取血統原則﹐
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子女不論出生於中國或外國都具有中國國籍(第4﹑5條)﹐

但同時又規定﹐
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且子女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這種子女就不具有中國國籍(第5條但書)。

由此可見﹐關於中國公民在外國所生的子女在出生時是否具有中國國籍的問題﹐除適用該法第5條外﹐尚須按照該子女出生地國的國籍法來決定。

2009-01-12 13:35:35 補充:
如果該國國籍法認為該子女出生時不具有該國國籍﹐那麼該子女出生時即具有中國國籍﹔

反之﹐如果該國國籍法認為該子女出生時具有該國國籍﹐該子女出生時即不具有中國國籍。

這樣﹐該子女就不可能在出生時具有雙重國籍。
中國這樣解決中國公民在外國所生子女的原始國籍問題﹐有利於消除或減少中國和華僑眾多的東南亞國家的矛盾。

2009-01-12 13:36:02 補充:
1955年 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周恩來於萬隆在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上簽字

另一方面﹐在中國所生的子女﹐
如果其父母中只一方是中國人﹐
而另一方(外國人)的本國國籍法規定其所生子女﹐

不論出生在國內或國外﹐都自出生時具有該國國籍時﹐
該子女因為按照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4條自出生時即具有中國國籍﹐仍然具有雙重國籍﹐
不過按照該法第3條﹐中國不承認其所具有的外國國籍。

2009-01-12 13:36:11 補充:
該法第 6條在原始國籍的賦予上還兼採出生地主義。
它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該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該法也規定申請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制度﹐
同時重申被批准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被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的人﹐即喪失中國國籍。
參考: 法律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17: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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