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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甚麼工作為:
( 一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二 )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 三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 四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五 )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 八 )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九 )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十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十一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十二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 十三 )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立法會在過去一個半世紀經歷了不少重大轉變,由作為一個諮詢組織演變為一個具職權以制衡行政部門的立法機關。
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任期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此外,立法會更獲得《基本法》賦予權力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香港自1841年1月26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