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款的法律問題,要麻煩懂法律的人當我解答一下!

2009-01-09 4:30 am
麻煩知道的人回答一下唷!!

謝謝您!


1.A與B要一起開公司,所以將兩人名下的一塊地拿去貸款,
並約定好債務一人一半,但是借款人是寫A,B是擔保人,
現在A已將一半的債務還清,B卻遲遲不想還,那怎麼辦?



2.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給B??可以的話又要怎麼做?



3.如果A在契約到期時不去銀行蓋章,打算就讓銀行拍賣
當初抵押的那塊地,這樣妥當嗎? 這樣對A來講除了損失
那塊地,還有其他影響嗎?


4.如果A在契約到期之前,先把名下的其他財產過戶給子女,
這樣會構成蓄意脫產嗎?


5.最適當的處理方式如何呢??
更新1:

謝謝Li的回答~~我好感動!! 有幾點我做補充

更新2:

1.關於第三點 B其實一直有在還利息,但他只是針對利息部份在還(不含本金), 並無打算還清剩下的債款,聽友人說每一年要回去蓋章換什麼的, 這我就不是很清楚,只聽說如果沒去蓋章,當初抵押的那塊地就 會被拍賣。 而A就打算不回去蓋章,就讓法院拍賣那塊抵押地,為的就是要逼 B還錢免得B到時候賴在A的子女身上,畢竟借款人是寫A。

更新3:

2.關於第四點 如果說當初借款金額為400萬,A已經還了200萬,現在就剩B的200萬 未還。 那當初可以借到400萬,是不是表示那塊地被拍賣後絕對夠還那200萬 的債務呢??

更新4:

3.關於蓄意脫產部分,A只是將"部分"的其他財產過戶給子女呢?? 4.關於第五點,如果要向B提起民事訴訟,要以什麼名義?哪一個條款 呢?但不是要有證據嗎?如果是口頭約定說要一人一半的債務, 告的贏嗎? 畢竟一切都不利於A。 如果告贏了?B還是不還錢呢??? 這樣吃虧的還是A呀!

更新5:

真的很謝謝Li的回答,你寫的我都看的懂, 但還有一些不清楚的部分,就要再麻煩您囉~!! 感恩呀!!^^

回答 (2)

2009-01-10 1:32 am
✔ 最佳答案
你好,

首先,必須要說明的,A與B的意思表示,共同拿出兩人名下的一塊地拿去向銀行申請貸款(A、B之間,稱內部關係),銀行也針對A做為主借款人、B擔當連帶保證人的申請,進行徵信、授信、撥款等程序(銀行對A與B,稱為外部關係)。

A、B間的內部關係,與銀行針對申請貸款與款項核撥的外部關係,並不影響;放款銀行仍對主借款人A有債權返回請求權,同時,基於A、B負共同瑕疵擔保責任,也對保證人B亦具有債權返還請求權,如放款銀行在為能按原合約(貸款申請書)回收債權,而抵押品在拍賣後尚有未能足額清償之前提下,當可自由行使,對A或對B或同時二人,聲請強制執行。

然而,實務上,在取得執行名義後,放款銀行多會先對主借款人,也就是A的部分,向法院提出聲請。

1.A已將一半的債務還清,B卻遲遲不想還,那怎麼辦?
除非繼續還,要不然銀行認定的主借款人是A,當然會直接向A提出清償請求,如A不做相當回應(銀行認定的回應,就是按時還錢),就會對A的財產所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A的財產所得未能滿足債權銀行,則債權銀行得再轉向B提出聲請。


2.是否可以將債務移轉給B??可以的話又要怎麼做?
銀行不會認債權轉移,因為主借款人是B,連帶保證人是B,當初的授信審查也是針對二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還有土地價值,而核貸放款(至於A與B的內部關係,放款銀行根本不會理會)。

3.如果A在契約到期時不去銀行蓋章,打算就讓銀行拍賣當初抵押的那塊地,這樣妥當嗎? 這樣對A來講除了損失那塊地,還有其他影響嗎?
契約到期?蓋章?依現在只要債務人兩個月未繳貸款,債權銀行就得行使加速條款的狀況,根本不會有債務到期而未為清償的問題。既然你的提問,A、B共同持有土地,而就內部關係而言,A也盡了自己的清償責任,如果持份一人一半,A已經付了大半的債務了,如果債權銀行聲請拍賣,應該還有剩餘,所以,對A而言,除了損失土地外,並不會有其他影響,因為債權已經滿足了,除非A的持份很小,而A、B間的合議也是按持份去負擔,這樣可能土地拍賣後,尚不足以清償債權,這樣可能對A就會有影響了。

4.如果A在契約到期之前,先把名下的其他財產過戶給子女,
這樣會構成蓄意脫產嗎?
會。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是,依題意,如果A、B間內部協議,A已完成應負之責任,而拍賣土地後,債權銀行已獲得滿足,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5.最適當的處理方式如何呢??
A繼續還錢給銀行,畢竟他是主借款人;而同時對B提出民事告訴,請求B負擔應負之責任,及因該債務而生之不利益。

希望這樣寫,你能看得懂!
(文筆不是很好說~笑~)

2009-01-10 09:45:16 補充:
1.關於第三點…恕刪…A就打算不回去蓋章,就讓法院拍賣那塊抵押地,為的就是要逼B還錢免得B到時候賴在A的子女身上,畢竟借款人是寫A。
我了解了,你說的是銀行「換單」,當初借款應該是分成兩筆契約,因為二人共同持有土地,A為B借款的保證人、B為A借款的保證人,因為B一直都再清償利息部分,所以每年要換單一次,如果A不去蓋章,換單不成,就銀行的認知,視為到期(因為只還利息的契約以不存在,又無新契約),所以,A要逼B還錢,是可以這樣做的。

2009-01-10 09:50:56 補充:
2.關於第四點。如果說當初借款金額為400萬,A已經還了200萬,現在就剩B的200萬未還。那當初可以借到400萬,是不是表示那塊地被拍賣後絕對夠還那200萬的債務呢??
照常理,銀行不會做高過擔保價值太多的放款,你說的狀況,應該絕對夠還,只是,債權銀行有權利選擇先對人(A及B)或先對物(土地)行使債權請求,就算債權銀行先對土地行使權利,依現在的不景氣,如果連四拍都拍不掉,債權銀行可能會轉向主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提出強制執行之聲請。

2009-01-10 09:54:29 補充:
3.關於蓄意脫產部分,A只是將"部分"的其他財產過戶給子女呢??
刑法第356條的規定,並無說明出脫全數或部分財產,有「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損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構成要件該當已足。但是你問的狀況,在實務上,應不生這樣的問題。

2009-01-10 10:25:33 補充:
4.關於第五點…恕刪…如果告贏了?B還是不還錢呢??? 這樣吃虧的還是A呀!
既然A在借款時已經同意提出人保及物上保證,其風險就必須由其負擔。經過拍賣程序,A當然受有損害,依民法所有權規定和弟818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得向B主張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以下);拍賣後,B對債權銀行的債務消滅且受有利益,按民法第181條前段:「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如催告不成,而強制執行亦無實益,只好拿債權憑證,每五年去中斷消滅時效一次囉。

2009-01-10 10:26:00 補充:
終於回完了~笑~
參考: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自己
2015-12-21 11:34 am
現在政府打房 讓房價跌

所以現在銀行房貸非常難貸更別說二胎

網路上一推代書借款 代書代辦二胎 的廣告

不是沒店面 就是代辦費貴 利息高 這我哪敢借阿

不過好在 有網友推薦 桃園 永全當鋪 有在幫人代辦介紹

永全當鋪在網路上 風評非常好而且又是政府立案合法當鋪

我也親自跑了一趟 店長讓我感覺非常 親切 熱心

讓辦房貸二胎這件事非常的順利

所以我非常推薦 桃園永全當鋪 03-3020088 (永安路與慈文路口)

有需要可以去談看看 滿意再借

收錄日期: 2021-05-04 06:31: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8000016KK0823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