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傷人罪

2009-01-08 7:36 am
我有朋友早前於火鍋店與一名親友(簡稱E)及E的朋友們宵夜, 當晚眾人都有飲酒, 當中因為發生口角我朋友就揮杯擲向E的其中一位友人(簡稱M)的枱上,而這隻玻璃杯的碎片則傷及M的額前,並有流血. 火鍋店隨即報警求助, 我朋友及M其後被帶往警處落口供. M欲以傷人罪控告我朋友. 問題如下 :
1.) 請問在14日的保釋期內, 我的朋友能否私底下向M求情, 令其回心轉意? 此舉會否防礙私法公正? 如果M在14日內改變主意, 又能否簽紙或辦某程序切消對我朋友的控罪?

2.) 假設M決意堅持控訴, 請問是否到了14日的保釋期滿才轉交律政處作正式檢控? 而一經律政處接手後是否必須上庭作聆訊?

3.) 我朋友本身並無犯事紀綠, 請問如果一經定罪, 判罪會是如何?又會否留案底?

回答 (1)

2009-01-09 6:58 am
✔ 最佳答案
1.a. 件事已經報咗警, 進入咗司法程序, 如果你朋友私底下自己或透過第三者向M求情, 就係妨礙司法公正, 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 唔好制!
1.b.報咗警後, 起唔起訴你朋友嘅決定權在警方 / 律政處. M身份只係証人, 無權話唔告.
但如果M自己決定改變主意唔追究,可以向警察表明唔想追究, 並且唔願意做証人. 理論上警察可以要求法庭出傳票俾佢, 迫佢上庭作証. 唔去就係蔑視法庭. 但實際上如果普通打交, 唔係乜嘢大案, 警方會考慮接受佢唔追究. 佢直接同差人講就得.
2. 未必. 警察要作出調查, 搜集証據 (包括落口供, 認人, 攞驗傷報告等), 完成再俾個 file 俾律政處, 再決定是否作出正式檢控.
如果警方不能在保釋期內完成以上工作, 就會落條 "臨時控罪holding charge", 將你朋友送去裁判法院過堂, 由法庭訂出擔保條件及下次過堂時間, 目的係俾警方更多時間做嘢.
律政處接到 file 後未必一定上庭聆訊. 律政處可以因種種理由唔控告某人 (例如你係董建華個 friend 或大法官個仔...).
3. 佢好大機會只係會被控普通襲擊罪 (俗稱 "傷人40" ). 如果佢只係擲隻杯而無出手打人, 肯賠醫藥費, 叫律師同檢控官傾吓可否以 Bind-Over ( "簽保以保證遵守法紀") 算數 - 即係俗稱簽保守行為 - 通常都得.
如果可以 Bind-Over, 一年內唔犯事就唔使留案底.
如果檢控官唔肯, 佢在庭上認罪並以飲大咗為求情理由, 通常都只係罰錢. 但咁就會留有案底.
佢應請律師, 無錢可以揾當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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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 即屬犯可循簡易或 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1年。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3:2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7000051KK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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