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截查

2009-01-08 5:20 am
想問下關於投訴警察和自己權利的問題。
1. 如果被警察不禮貌對待,可以怎樣投訴﹖使唔使抄低佢個警察編號﹖如果是便衣警察,又可以點做﹖
2. 警察搜身,佢地有咩守則要遵守﹖查完身份證,在無通知下,穿落你褲袋,是否正常做法﹖能否投訴佢﹖
3. 近日,我有個朋友沙田踩單車時,有個警察走過黎話佢部單車是偷的。在無證據下,那個警察是否構成誹謗罪和恐嚇﹖
4. 警察問你的問題,是否一定要答﹖例如(警察問你去邊)我話返學,(返幾點)9點半,(學校幾點開呀)唔知喎﹗呢幾個問題,佢都係想證明我係個學生,我是否要全部答晒﹖如果佢再問,我要答得幾深入﹖直到佢覺得我係學生﹖
5. 串差佬是未構成帶返警署的理由﹖如果我很合作,有問必答,答無不實,但條差佬態度囂張﹗我串左佢幾句,佢係未可以話我不合作,帶返警署調查﹖

以上問題,絕非針對警察。警察保障香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維持香港跌序,值得尊重。但對於破壞警察形象、態度囂張、粗言穢語的死差佬,本人認為有必要知道如何保障自己。

回答 (4)

2009-01-08 6:28 am
✔ 最佳答案
如果小弟說錯甚麼,請各大師兄可以幫手指出錯處。
1.) 你可以去警署(警察投訴科)投訴要求警局改善態度,記低警員號碼,日期,時間地點等等。如果是便衣,在要查問人前他應先拿出委任證證明他有權力去查問。
但有一點要注意,警察雖然有機制管理對警察的投訴的,但他們都是警察,所以經常被評為自己人查自己人,可能最後投訴會石沉大海的。
2.) 香法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中指明,只要警察認為你可疑或認為你犯法就可以截停你及搜查你,所以他搜你身是合法的。
3.) 警察可以懷疑你有沒有犯法,以此向你查問有關問題及向你搜查,但如果找不到證據,警察是不會因此被起訴恐嚇或誹謗的。
4.) 警察可以問你的個人資料,基本上沒底線,你不合作,他們有權扣押你回去警署繼續調查。
5.) 囂張並不犯法或成為任何人可以因此而不合作的理由,你跟警察頂咀,他是可以帶你回警署繼續調查你是否有涉及案件的。
以上並不是幫警察講好話,警察本身是應該奉公守法、公義的,但警察的負面新聞也不少,好彩的話,警察可能不會對你怎樣,但不好彩的話,可能會遇上知法犯法的警察(利用自身對法律的了解及法官對警察的信任),所以奉勸你再遇上同樣情況應盡量與警方合作。
參考: 個人意見
2009-01-14 11:21 pm
1. 如果被警察不禮貌對待,如有空閒時間可作投訴。


2. 《基本法》第2 8條保障市民的人身自由。
2008年5月20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一宗非正審聆訊中CACV354/2007曾表示,警察截查如沒有合理懷疑會構成濫權。警察濫用權力法律上市民可向警務處索償。


3. 在無合理懷疑下,那個警察可能構成誹謗罪和恐嚇。


4. 警察問你的問題,不一定要答。警察不可無合理懷疑下帶任何截查人回警署,民事上警察此行為可構成非法禁錮。
高等法院原訟庭曾於2003年就一名女商人-馬桂珍被警察無合理理由下拘捕並帶返警署拘留,命令警務處向該女商人賠償港幣-80,000元。
2009-01-08 7:04 am
可能你個樣比較似飛仔飛女
一向警察睇樣先,所以可能你會比較煩
成日比警察查身分證
2009-01-08 6:28 am
1. 如果被警察不禮貌對待, 你可向警察投訴科投訴 (電話: 28667700). 一定要抄低佢個警察編號. 如果是便衣警察, 就要求查閱佢警員委任証, 及抄低佢個委任証編號 (你絕對有權咁做).
2. 警察搜身守則:
a. 男搜男, 女搜女, 唔可撈亂.
b. 在未確定佢身份, 例如無睇佢警員委任証, 有權唔俾佢搜.
c. 你有權要求行去後街無咁人多地方搜, 亦可要求番差館先搜.
查完身份證, 在無通知下, 穿落你褲袋, 是可接受做法. 因佢可以話懷疑你有武器, 所以唔使先得你同意. 不能否投訴佢. (參照以下 1.c.i )
3. 不是誹謗罪和恐嚇. 佢有權在無証據下懷疑任何人.(參照以下 2.b/c)
4. 你絕對有權保持緘默, 並要求在家長 / 律師在場下先至回答佢問題. 但咁做佢會帶你番差館.
5. 可以. (參照以下 1.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條 - 截停、扣留及搜查的權力:

(1) 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 其他公眾地方、 或 於任何船隻或 交通工具上, 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行動可疑, 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 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 在 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 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及

(c) 如該警務人員認為以下行動乃屬必需─

(i) 向該人搜查任何可能對該警務人員構成危險的 東西; 及

(ii)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

(2) 警務人員如在 任何街道或 其他公眾地方、 或 於任何船隻或 交通工具上, 不論日夜任何時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 行者, 該警務人員採取以下行動, 乃屬合法 -
(a) 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

(b) 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 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 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c) 向該人搜查任何相當可能對調查該人所犯或 有理由懷疑該人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的 罪行有價值的東西(不論就其本身或 連同任何其他東西); 及

(d) 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 期間。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21: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7000051KK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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